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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2019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务师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范税务师(注
册税务师)等涉税专业服务人员继续教育,根据《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 25 号)、《中国注册税
务师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师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
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时效性和前瞻
性。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提升能力、讲求实效,统筹资源、
创新发展,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税务师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
义务。税务师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执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
应根据岗位的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履行继续教育义务,不断完
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继续教育应当贯穿
于其整个职业生涯。
第四条 税务师应在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
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学时,以保证税务师专业知识
不断更新,能力不断提升。
第五条 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的人员适用本办法,中国注
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
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及所属机构的其
他涉税专业服务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税务师继续教育实行中税协、地方税协、税务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三级管理。
第七条 中税协负责制定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规划中
长期继续教育,审定并组织实施年度教学计划,指导地方税协的
教育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合作机构培训项目的实施。
第八条 地方税协负责本地区税务师及其他涉税专业服务人
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检查、考核工作。
第九条 事务所负责组织本所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税务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掌握的相关法律
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公文写作、信息技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从事涉税服务工作应当掌握的税收、财务会计、金
融、涉税服务业务规范等相关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税务师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
(一)中税协、地方税协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班;
(二)中税协网校举办的远程教育培训;
(三)中税协或地方税协组织的专题研讨会、学术报告会等;
(四)财税相关专业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国家职业资
格教育;
(五)经地方税协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税务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