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贵州省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
维护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服
务价格机制,规范收费行为,维护服务供需双方合法权益,
促进二次供水服务质量提升、水质改善和节能降耗,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
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 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二次
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服务价格(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服务费)的
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
供水)是指当民用建筑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
给用户的供水方式。所称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以下简称
二次供水设施)是将集中式供应的管道水通过另行加压、储
存,再送至居民家庭、以保证其正常用水需求的供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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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泵房、水池(箱)、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
容器、供水管道等。
第四条 城镇供水管网建设或改造时,设计供水压力应
满足住宅用水的合理需求,减少因管网水压过低而增建二次
供水设施的数量。要对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必要性进行技术
论证,在保障水质达标和供水管网运行安全的前提下,经济
合理选择二次供水方式,促进节能降耗。
第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
维护与安全运行管理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次供水工
程技术规程》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第六条 鼓励供水企业通过统建统管、改造后接管、接
受物业企业或业主委托等方式,对二次供水设施实施专业运
行维护,充分发挥供水企业在人才队伍、技术储备、施工质
量、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专业优势。
第七条 各地应因地制宜建立以政府、供水企业投入为
主,居民用户合理分担的多渠道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资金筹
集机制。需要使用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共有资金或
通过其他方式由居民负担的,应当公开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项
目实施计划、资金预算等信息,并经业主、居民依法表决同
意。
第八条 根据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主体的不同,二次
供水服务费实行差异化定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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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
企业统一负责运行管理的,二次供水服务的费用支出原则上
应计入供水企业运营成本,通过城镇供水价格统一弥补,不
得再向用户另行收取费用。
用户自行委托物业企业、供水企业或专业机构等(以下
统称“运营单位”)负责运行维护,二次供水服务费实行市
场调节价,由运营单位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
与用户平等协商确定。
第九条 供水企业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服务定价成
本或运营单位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