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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监督申请书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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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检察院监督申请书范文

  篇一
  申请人:周广洪,男,汉族,职业个体户,农民,,1949年4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xx1949041805xx,住址:济宁市高新区柳行街道办事处南营村文明西街xx5号。
  申请事项:
  请求济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检察监督意见,对申请人认为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岩法委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确有错误所提的申诉一案,指令下级法院重新审查并依法在两个月作出决定,或直接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事实和理由:本案被申请实施人沈忠鑫在养猪有利润的情形下不按约定归还申请人为其代借款和代加工饲料费合计363618元,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沈忠鑫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人民币363618元给原告罗沂太,并支付自2021年2月3日起至推行完成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假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推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拖延推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xx月29日对本案实施立案。时正值全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养猪业的最高暴利期,连城县法院只要依法查封、扣押沈忠鑫的猪场生猪,沈忠鑫就会用金钱推行判决义务,如其不用金钱推行判决义务,则依法拍卖、变卖此生猪也即可使本案在法定的6个月内实施结案。但连城县人民法院却违反相关实施的法律、法规,推延不实施此可供实施财产,直到立案实施xx个月以后在实施她案时,才将沈忠鑫猪场经廉卖转移后所剩的老弱病残猪叫申请人先行接收处理,后指使连城县价格认证中心抬高价格,将当日只值35xx0元的生猪经过剥夺申请人的复议权于1个月后违法裁定为79396元,共给申请人造成判决财产权至2021年xx月2日止损失达53万余元。 申请人依据2021年12月1日前施行的国家赔偿法的违法赔偿标准,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连城县人民法院的实施行为进行违法确定,以求获取对应赔偿。连城县人民法院在不争的事实下明知难以推卸责任,就利用工作之便利自己制造假证并指使她人制造假证。而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明知这些假证和之前已确定可作为定案依据的真实证据相冲突,但还是采取这些假证于2021年7月27日以岩确字第1号《裁定书》作出连城县人民法院实施行为不违法确实认。 申请人不服,向福建省人民法院申诉。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却不理会申诉人的申诉意见,不查清事实,不依据法律,于2021年12月xx日以闽确申字第4号《裁定书》裁定连城县人民法院的实施行为不违法。 申请人只好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然最高人民法院竟也违反自家制订的相关实施工作的要求,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之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要求,对连城县人民法院的实施行为不确定违法,于2021年5月xx日以确监字第7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申请人的申诉,致使申请人本应依法取得赔偿而没有取得赔偿。 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新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违法赔偿标准。202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了违法确定程序。申
  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8日起施行的《有关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要求,认为本案适用新的国家赔偿,于2021年xx月15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直接申请司法赔偿。几经周折,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才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受理,3月5日举行质证。但龙岩市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