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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心得体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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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学****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心得体会
2016年6月1日,我们全校一起学****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 条例》。我觉得我们都生活在广西这片热土上,这是我们共同的家园。 让我们的家园更美丽,更清洁,必须动员全员参与,每个人都出一份 力,献出一份爱。我相信每个人都会在这个学****中有所收获。以下是 个人在学****中的学****心得。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一共六章,四十五条,内容分 别是: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乡村清洁设施
第三章乡村清洁规范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其中有几条条例深深的印在我的脑海里: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擅自关 闭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 用途。
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乡村环境卫生,不 得有下列行为:
(一) 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倾倒渣土、垃圾,排 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
(二) 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堆存粪便。
(三) 在公路、乡村道路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
(四) 向沟渠、池塘、河流、湖泊、水库、海洋等水体直接排放 畜禽养殖粪便、污水,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五) 在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烧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 尘污染的物质。
(六) 其他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九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 筑垃圾,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村民应当将建设、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堆放到村民委 员会指定的地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 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侵占、损坏、擅自拆除、 擅自关闭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或者擅自改 变其用途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恢 复原状,对单位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并 处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 法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十元 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多次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 百元以下罚款:
(一) 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倾倒渣土、垃圾,排 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 的。
(二) 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堆存粪便的。
(三) 在公路、乡村道路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的。
(四) 有其他影响乡村环境卫生行为的。
有前款规定的行为,在公路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 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堆存粪便,晾 晒谷物、秸秆等物品,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向沟渠、池塘、河流、湖泊、 水库、海洋等水体直接排放畜禽养殖粪便、污水,丢弃畜禽尸体,倾 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