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渔业船舶管理措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2021042420210701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陕西省《陕西省》已经省政府2021年第6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管理,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和作业安全,依据《中国渔业法》、《中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措施。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的检验、登记、航行、作业和船员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措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的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实施。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各级负责渔政监督管理、渔业船舶检验的机构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对渔业船舶实施详细监督管理。第四条 渔业船舶全部人是渔业船舶生产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应该采取安全方法,确保渔业船舶的航行和作业安全。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该确保渔业船舶强制检验制度的落实。渔业船舶全部人应该根据国家要求,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对渔业船舶进行首次检验、营运检验和暂时检验。第六条 用于渔业船舶的相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和预防污染环境的主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该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第七条 渔业船舶检验人员依法推行职责时,能够采取以下方法:检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设计单位、修造厂和船用产品生产厂的资格证书;检验渔业船舶的建造、维修质量及实施国家要求情况;检验渔业船舶的技术情况、适航条件;法律法规要求的其它方法。第八条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收费,根据制度。船舶全部人应该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未设置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向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第十条 申请渔业船舶登记,应该填写渔业船舶登记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船舶全部权的正当证实;船舶全部人的身份证实;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渔业船舶技术证书;渔业船网工具同意书或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第十一条 县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应该授予或核定
船名,并向船舶全部人签发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不予核准的应该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全部人应该填写渔业船舶变更登记申请表,并持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技术证书,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登记证书遗失或灭失,船舶全部人应该在公开发行的报刊公告,并持本人身份证实,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证书。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全部人应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注销登记,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渔业船舶登记证书:船舶全部权转移;渔业船舶改作她用;船舶报废或拆毁;船舶灭失或失踪满六个月。第十五条 渔业船舶船员实施持证上岗制度。经过培训考评,职务船员应该取得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证书,非职务船员应该取得渔业船舶的上岗证书。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条件,渔业船舶方可航行和作业:证书齐全有效;按要求配置船员;船舶技术情况良好,消防、救生和信号等设备齐全;法律法规要求的其它条件。第十七条 渔业船舶严禁下列行为:超载、载客;在能见度达不到安全航行要求的条件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