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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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处理原则
    1.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调整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增加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减少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
    2.涉及利润分配调整的事项,直接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
    注意:政策变更:直接调整“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前期差错更正、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先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核算,再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不涉及损益及利润分配的事项,调整相关科目。
    4.通过上述账务处理后,还应同时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包括:(1)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末数或本年发生数;(2)当期编制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或上年数;(3)经过上述调整后,如果涉及报表附注内容的,还应当调整报表附注相关项目的数字。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1、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时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或确认一项新负债
    2、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了减值或者需要调整该项资产原先确认的减值金额
    3、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报告年度财务报表的舞弊或差错
    注意:前期差错更正是非日后事项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时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或确认一项新负债
   【例23—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销售合同,合同中订明甲公司应在20×7年8月销售给乙公司一批物资。由于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发货,致使乙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20×7年12月,乙公司将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甲公司赔偿450万元。20×7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甲公司按或有事项准则对该诉讼事项确认预计负债300万元。20×8年2月10日,经法院判决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400万元,甲、乙双方均服从判决。判决当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赔偿款400万元。甲、乙两公司20×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均在20×8年3月20日完成(假定该项预计负债产生的损失不允许在预计时税前抵扣,只有在损失实际发生时,才允许税前抵扣)。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本例中,20×8年2月10日的判决证实了甲、乙两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即20×7年12月31日)分别存在现实赔偿义务和获赔权利,因此两公司都应将“法院判决”这一事项作为调整事项进行处理。甲公司和乙公司20×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均在20×8年3月20日完成,因此,应根据法院判决结果调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