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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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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精).doc

上传人:1259812044 2016/5/2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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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精).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治理大气污染, 改善空气环境质量, 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小客车实行总量调控和指标管理。第三条小客车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增量指标是指通过摇号和竞价方式获取的指标。更新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 按规定申领的指标。其他指标是指符合本暂行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按规定直接申领的指标。第四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公务用车凭财政部门核发的公务用车购置指标证办理登记。社会团体、企业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新增、更新小客车应当申请小客车 2 指标。第五条增量指标的配置周期、额度及方式: (一) 增量指标以 12 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配置额度为 8 万个, 按月度分配, 并不得跨周期配置。(二)增量指标按照 8:2 的比例配置,即:每个配置周期内,以摇号方式配置的增量指标为 万个,以竞价方式配置的增量指标为 万个。单位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 12% ,个人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 88% 。(三)增量指标的配置额度、比例和方式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发改、建委、环保、公安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制订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六条市交通运输局是本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的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总量调控的统筹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暂行规定及小客车数量调控的政策、措施。杭州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调控办)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受理指标申请、归集与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公布指标配置结果及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市发展改革、建委、公安、财政(地税) 、司法、国税、人力社保、环保、贸易、工商、质监等相关政府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 3 相关管理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行政管理部门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和问责。第二章指标申请及资格审核第七条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的,应当按照本暂行规定向市调控办提出申请。第八条单位和个人申请小客车指标应当在指定网站提出申请。需要现场确认或者提供书面资料的,以及不具备上网条件或者上网能力的,申请人可到指定的对外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市调控办因故对申请方式进行调整,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单位和个人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者到指定的对外服务窗口进行变更。第九条申请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指标配置方式,获取申请编码; (二)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三)凭有效编码,参加增量指标摇号或者竞价。个人只能获取一个申请编码,单位获取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确定。一个申请编码只能选择一种指标配置方式。单位和个人申请退出增量指标配置的,应当在增量 4 指标配置当月 20 日之前提出。需要改变申请类型或者配置方式的,应当退出原申请后重新提出申请。每月 9日之后提出的申请,纳入次月指标配置。第十条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 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一)企业具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书和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一年度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 5 万元以上; (二)新注册的企业具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书和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当年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 5 万元以上; (三)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工商业领域累计完成投资额 5 亿元以上,并取得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实凭证; (四)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已在本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企业,当年新开工 5 亿元以上工商业投资项目已完成投资合同签订、项目手续完备,并取得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实凭证; (五)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5 第十一条单位在一个配置周期内申请增量指标可以获取的申请编码总数应当按照以下规则之一确定: (一)企业上一年度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 5 万元以上的可以获取 1 个申请编码,税款总额每增加 50 万元可以增加 1 个申请编码; (二)新注册的企业在注册当年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 5 万元以上的可以获取 1 个申请编码,税款总额每增加 50 万元可以增加 1 个申请编码; (三)符合本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工商业领域累计完成投资额 5 亿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