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的通知国质检锅[2002]109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委、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单位: 为提高焊工的焊接水平, 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焊接质量, 在总结各地执行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情况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当前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需要,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二○○二年四月十八日附件: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为加强焊工管理工作, 保证锅炉、压力容器( 含气瓶, 下同) 和压力管道的焊接质量, 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类钢制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受压元件焊接的焊工考试,主要包括: (一) 受压元件焊缝; (二) 与受压元件相焊的焊缝; (三) 熔人永久焊缝内的定位焊缝; (四) 受压元件母材表面堆焊。其他设备的焊工考试可参照本规则。第三条钢制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焊条电弧焊、气焊、钨极气体保护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焊、埋弧焊、电渣焊、摩擦焊和螺柱焊等方法的焊工考试及管理应符合本规则要求;钛和铝材的焊工考试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分别按 JB4745 《钛制压力容器》和 JB4734 《铝制压力容器》中的规定; 铜和镍材的焊工考试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按 GB50236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规定。钛、铝、铜和镍材料焊工考试的组织、监督、发证和证焊工的管理按本规则规定执行。第二章焊工考试的监督管理及组织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 应组织成立焊工考试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焊工考试监管会) 。焊工考试监管会在省级安全监察机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 全过程监督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 (二) 核对焊工考委会资质及承担考试范围; (三) 审查考试计划、内容和试题; (四) 核查应考焊工资格、考试项目及焊工合格证的变更手续; (五) 对《焊工考试基本情况表》( 附件一) 签字确认。焊工考试监管会成员由辖区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焊接技术管理人员和省、地(市) 两级安全监察机构人员组成。第五条焊工考试工作由焊工考试委员会( 以下简称焊工考委会) 负责组织和实施。(一)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组成焊工考委会: 1 .至少应有 1 名从事焊接工作 5 年以上,并具有工程师职称( 或以上) 人员担任主任或副主任,具有 2名( 或以上) 焊接操作技能指导教师或焊接技师。、2 .至少应有Ⅱ级( 或以上) 资格射线无损检测(RT) 人员 1 名,当承担堆焊项目考试时,至少应有Ⅱ级( 或以上) 资格的表面无损检测人员 1 名。 3. 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场地应满足焊工考试要求, 考试工位不少于 10个, 其中至少应包括焊条电弧焊、气体保护焊、埋弧焊三种焊接方法。 4 .焊接设备、焊条和焊剂烘干设备、试件和试样加工设备、射线透照设备、试验设备和测量工具等应与承担考试范围相适应。 5 .具有一定规模的组织焊工考试和管理焊工焊接档案的能力,一般应具有管理不少于 100 名焊工的能力。 6 .具有适用于不同焊接方法、不同材料种类的基本知识考试题库;有满足焊工考试要求的焊接工艺规程。 7 .具有焊工考试细则和相关管理制度。(二) 焊工考委会的主要职责: 1 .制定焊工考试计划; 2 .审查焊工资格; 3 .确定考试内容; 4 .检验考试用试板(管) 、焊材、设备及仪表; 5 .组织焊工进行基本知识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负责考场纪律; 6 .负责考试试件和试样的检测,并评定考试成绩; 7 .办理焊工合格证延期和注销手续; 8 .发放焊工钢印; 9 .建立、管理焊工焊接档案; 10 .评定或确认焊工考试用焊接工艺。焊工考委会应在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基础上, 编制焊工考试焊接工艺规程。焊工考委会在考试十日前将焊工考试项目、时间和地点通知焊工和焊工考试监管会。第六条焊工考委会资质及所承担的考试项目范围( 包括焊接方法和材料种类), 须经所在地地市级( 或以上) 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承担以下范围焊工考试的焊工考委会,须经省级以上( 含省级) 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一) 长输管道; (二) 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 焊工考试; (三) 铝、铜、钛、镍及其合金; (四) 电渣焊、摩擦焊以及耐蚀堆焊。焊工考委会只能在批准的范围内组织焊工考试工作,批准机构每 3 年应对焊工考委会进行一次审核。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