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三期”女职工劳动关系处理策略
东方企业文化·策略 2010年12月
刘婷婷
(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南京,210098)
摘要:本文分析了国家对“三期”女职工休假、工资、社会保险及是否能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相关规定,并提出企业避免和解决这类劳动争议的策略。
关键字:“三期”  女职工  劳动关系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0)12—0164—01
“三期”女职工是指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企业可能会因为“三期“女职工长期请病假、请产假、需要企业照顾、影响工作效率等问题,与女职工产生劳动纠纷。“三期”女职工权益遭到侵害的事件屡见不鲜,面对双方矛盾企业有时也很为难和苦恼。如何能处理好女职工特殊时期的劳动关系,以下将作分析。
一、企业与“三期”女职工易产生争议的问题
1、关于休假。
“三期”女职工特别是孕期女职工可能因为身体不适需要请假休息,要弄清这时可以请什么假、请假期限长短,要先理清病假、医疗期和产前假这几个概念。对于病假期限国家并无统一规定,企业有一定的自主权,须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加以明确。医疗期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医疗期不等于员工可以休病假的期限,它是在企业欲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才用到的概念。如果企业不打算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这时“医疗期”的概念不适用。关于产前假国家的规定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六十天。”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是否能休产前假,必须满足的条件是:第一,上班确实有困难;第二,经本人申请;第三,必须得到单位同意,如果单位不同意,就不能休产前假。
2、关于工资和社会保险。“三期”女职工的工资标准根据出勤、完成工作任务以及休的是何种假来确定的。企业批准的假不同,相应的工资规定也不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休产前假的女职工,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必须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可见,是否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准,而不是看员工当时是否正常提供劳动、是否为企业做贡献。缴纳保险的内涵不仅是以用人单位名义办理保险,而且还包含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承担相应的缴费义务。无论孕期女职工是请病假、产前假还是事假,她们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因此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保险费。
关于企业是否能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不能以不胜任工作、经济性裁员等为由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尽管有法律对“三期”女职工的劳动权益进行保护,但这种保护不是无限制的,并不是所有情况下企业都不能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企业和“三期”女职工协商一致,或者“三期”女职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严重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