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保险协议生效交不交钱
篇一:保险代理人是否上交保险费不是保险协议生效的必须条件
保险代理人是否上交保险费不是保险协议生效的必须条件。首先,此人是某保险企业的正当代理人,其代理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应由保险企业来负担。 国《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要求:“代理人在代理期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负担民事责任。”
其次,保险代理人挪用保险费,不影响保险协议的效力。 国《保险法》第12条第1款要求:“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协议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协议成立。”该法第13条要求:“保险协议成立后,投保人根据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根据约定时间开始负担保险责任。”
本案自保险企业出示保险单之日起,保险协议成立并生效,投保人已按约定交付了保险费,那么,保险企业应根据约定负担保险责任。至于代理人挪用保费问题,保险人应依据其和保险企业签署的保险代理协议的约定,要求保险企业负担对应的法律责任,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但这丝毫不影响该案保险协议的效力。
依据《保险法》第124条要求,保险代理人依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负担责任。而收取保险费正是保险人的授权行为,所以,保险企业必需负担营销员挪用或***保费带来的经济损失。另一个情形是离职员工利用未缴还的保险费收据收走了保费,这应属于诈骗行为。然而从用户角度,没有责任去调查面前的营销员是否是在职还是离职,只要对方能够出具保险企业的收据,就能够视为将保费交给了保险企业。依据《票据法》,只要出具了盖有企业印章的真实发票(收据),就视同为得到了企业的收费授权。不论是哪种情形,用户手中有了保险费收据,企业就必需负担责任。
篇二:职员自愿不交保险协议书Document
职员自愿不交社保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乙方于 年月日到甲方工作,双方签署了为期 年的《劳动(务)协议》。在此期间,甲方同意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因乙方考虑从工资中扣除个人负担的缴费部分会影响工资收入,经双方协商,乙方自愿放弃甲方为乙方办理社保并双方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 乙方自愿放弃办理社保,并承诺因未办理社会保险而产生的任何情况,如在办理社会保险后理应由社保机构负担的利益损失部分,由乙方自行全部负担。 二、
三、 经乙方申请,甲方不强制为乙方在社保机构办理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