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公证书无效
篇一:公证的时效、效力问题
公证的时效、效力问题
《赠和公证细则》第七条要求,办理不动产赠和公证的,经公证后,应立即到相关部门办理全部权转移登记手续,不然赠和行为无效。实践中,公证书的使用期通常分为3类:
一、公证书中未要求的,使用期由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单方要求,公证处通常不作要求。通常民事类公证如出生公证、结婚公证、亲属关系公证、学历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等就属于这一类。申请人应该注意向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咨询公证书的使用期;
二、公证书中被证实的法律行为或文书要求了使用期的,公证书的使用期和其一致。如一份《委托书》中要求的委托期限为三个月,那么该《委托书》的公证书的使用期限也为三个月;
三、公证书中被证实的法律行为或文书也没有要求使用期,不过该法律行为或文书存在不确定状态的,公证书的使用期视详细情况而定;如经公证的协议,协议双方以后协议解除了协议,那么该协议的公证书就归于无效了;又如经公证的房产赠和协议,因为赠和双方没有立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以后赠和人死亡,无法过户,赠和协议落空,赠和公证书也无法使用。
篇二:帮他人拿公证书有什么责任
篇一:公证当事人权利、义务、法律责任通知书
公证
当事人权利、义务、法律责任通知书
公证当事人:
我处已决定受理您
的公证申请,现将办理公证的相关事宜通知以下:
一、公证当事人在
公证活动中的基础权利;
1、有撤回公证申请
的权利 公证处按要求收取手续费 ;
2、有要求公证处于
要求的期限内审查出证的权利;不过,因不可抗力、补充证实材料或需要核实相关情况的。
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3、有使用本民族语
言文字的权利;
4、有对谈话笔录进
行查对、修改的权利;
5、当事人、公证事
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能够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
内容违法或和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该撤销该公证书并给予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公证机构应该撤销该公证书并给予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它错误的,公证机
构应该给予更正;
6、当事人、公证事
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能够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公证当事人在
公证活动中的基础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如实回复公证人
员的提问,陈说事实真相,决不讲假话,作假证;
3、按要求提供证据及证据线索,不得提供虚假证据;
4、确保提交的证实
材料真实无误,确保提交的证实材料所证实的内容真实无误;
5、当事人应该根据
要求支付公证费;
6、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正确参加公证活动并负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证当事人在
公证活动中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和其它个
人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她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负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
法给治安管理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证实材
料,骗取公证书的;
2、利用虚假公证书
从事欺诈活动的;
3、伪造、变造或
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江苏省徐州市徐州
公证处
以上通知书内容本
人已明确无疑而且自愿以署名 按手印 的方法给予确定.现本人郑重承诺:若提供虚假证
据或讲假话、作假证甘愿负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公证当事人:
年 月 日
篇二:公证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
公证
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证法》及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的要求,公证当事人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当事人既能够以
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亦能够委托她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
养协议、赠和、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情况、委托、申明、确保及其它
和自然人人身有亲密关系的公证事项,应该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2、当事人一方认为
所申办公证事项的相对方是承接公证员本人或其近亲属或该公证事项和承接公证员及其近
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有权向公证机构申请该公证员回避。
3、符正当律援助条
件的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定程序向公证机构申请减免公证收费。
4、当事人申办公证
事项符合出证条件的,有权在要求期限内取得公证书;公证机构不予办理或终止公证的,有
权取得不予办理或终止公证的书面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