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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名词解释:定值保险协议

篇一:保险名词解释
  保险名词解释
  1. 保险
  投保人依据协议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协议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负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成协议约定的年纪、期限时负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
  2. 财产保险
  保险人按保险协议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因自然灾难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负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3. 企业财产保险
  以企业存放在固定地点的财产和物资作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
  4. 家庭财产保险
  以个人生活资料、农具、私住房屋等财产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
  5. 利润损失保险
  对财产遭受责任范围内的毁损后,被保险人在一段时间内因停产、停业或经营受影响而损失的预期利润及必须的费用支出提供赔偿的保险。
  6. 机器损坏保险
  承保各类已安装完成并投入运行的机器因人为的、意外的或物理性原因造成物质损失的保险。
  7. 运输工具保险
  承保因遭受自然灾难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运输工具的损失及第三者损害赔偿的责任的保险。
  8. 机动车辆保险
  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相关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运输工具保险。
  9. 船舶保险
  以多种船舶、水上装置及其碰撞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运输工具保险。
  10. 飞机保险/航空保险
  以飞机及其相关责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
  11. 货物运输保险
  以运输途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由自然灾难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的保险。
  12.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以海上运输工具运输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负担整个运输过程,包含内河、内陆运输保险标的遭受自然灾难和意外事故的损失的保险。
  13.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
  以陆上运输工具,包含火车、汽车等运载的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4.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以航空运输的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5. 工程保险
  以工程项目中的财产损失和相关法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6. 责任保险
  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7. 公众责任保险
  承保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或其它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公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
  18. 雇主责任保险
  被保险人所雇用的职员,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和被保险人的业务相关的工作时,因遭受意外事故而伤亡、残废或因患有和
业务相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依据法律或雇用协议,须负担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含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要求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个保险。
  19. 产品责任保险
  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它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保险人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提供保障的一个保险。
  20. 职业责任保险
  以多种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技术工作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协议对方或她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造成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责任保险。
  21. 个人责任保险
  承保自然人或家庭组员因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她人人身伤害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个保险。
  22. 信用保险
  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个保险,当债务人不能推行其义务时,由保险人负担赔偿责任。
  23. 确保保险
  被确保人(债务人)依据权利人(债权人)的要求,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己信用的保险,假如因为被确保人不推行协议义务或有犯罪行为,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24. 农业保险
  农业生产者以支付保险费为代价把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因为灾难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转嫁给保险人的一个制度安排。
  25. 人寿保险
  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26. 定时寿险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
  27. 终生寿险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终生的人寿保险。
  28. 两全保险
  以在保险期间内死亡或生存至保险期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29. 年金保险
  以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间隔通常不超出一年(含一年)的人寿保险。
  30. 定额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