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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用几年前的老标签被处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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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用几年前的老标签被处罚.pdf

上传人:莫欺少年穷 2021/3/11 文件大小:1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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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机构代码:3371151476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监管浦处字〔2018〕第 152018011397 号
当事人名称:上海沪粤食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37852274
住 所:浦东新区三林镇东林街 161 号
法定代表人:顾德权
根据有关线索,我局检查发现,当事人上海沪粤食品厂委托无锡市正天调味
食品厂(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32020600023)生产的“金浦”鸡精(净含量:
200g)产品标签标示“产品名称:金浦鸡精;配料:食用盐、白砂糖、鸡肉粉、
水溶性淀粉、鸡蛋粉、蔬菜粉、香辛料;食品添加剂:谷氨酸钠、呈味核苷酸二
钠;储存条件:避光、通风、干燥;保质期:十八个月;生产日期及批号:见封
面;执行标准:SB/T10371-2003;卫生许可证:沪质监(浦)食证字(2005)第
0004 号;制造商:无锡市聚味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无锡市吴桥西路 122 号;上
海沪粤食品厂监制;地址:上海市浦东三林镇东林街 161 号;电话:021-58415998。
邮编:200124;产地:江苏无锡;QS 标签(QS320203050012)”。等内容,其
中“制造商、生产许可证编号、卫生许可证编号”等标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且未标示营养成分表。
经查,涉案“金浦”鸡精产品的标签系当事人上海沪粤食品厂几年前所使用
的老标签。自 2017 年 10 月 9 日至 2018 年 3 月 20 日期间,当事人委托生产标签
不符合规定的“金浦”鸡精共计 58 箱(40 包/箱,2320 包),进货价格为 100
元/箱( 元/包);以 140 元/箱( 元/包)的销售价全部销售,后召回 233
包,实际售出 2087 包;货值金额共计 8120 元 ,获违法所得共计 2087 元;召回
产品已由当事人自行销毁。
上述事实,由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委托加工合同、生产销售记录、召回记
录等证据证实。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存卷。 1
当事人生产的“金浦”鸡精标签上未标示营养成分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
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
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生产的“金浦”鸡精标签上标示的制造商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卫
生许可证编号与实际委托生产情况不一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