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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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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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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
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卫法监字[2012]47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山东省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管理办法》印发 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 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联系人:孟珥 电话0531-85599932
二O—二年九月十七日
山东省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公共场所建设项目符合公共场所相关卫生标准、规 范,预防、控制和消除有害因素的危害,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公 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防性卫生审查,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项目的选址、设 计、施工、竣工验收等过程进行的卫生审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的新、改、扩建项目:
(一) 住宿场所:宾馆、旅店、招待所;
(二) 进餐(饮)场所: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
(三) 沐浴场所:公共浴室(包括浴场、桑拿中心、浴室、温泉浴、 足浴等);
(四) 美容美发场所:理发店、美容店;
(五) 购物及文化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 舞厅、音乐厅、商场(店)、书店、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 健身场所:体育场(馆)、游泳场(馆);
(七) 等候场所: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监督管理权限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工作。
第五条 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有 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审查类别分为设 计和竣工验收卫生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动工前和建设项目竣 工后投入使用前申请。
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选址设计、竣工验收,未经卫 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不得开工建设和投入使用。
第六条 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卫生防护设施,必须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公共场所项目实施预防性卫生审查 时,有权查阅有关资料,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卫生监督员对 所掌握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设计审査与施工监督
第八条 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向具有管 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时,应当提供以下资 料:
(一) 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二) 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或备案文件;
(三) 建设项目选址及环境情况;
(四)建设项目设计图纸(根据项目选址、扩初、施工的不同阶段 分别提供项目方案、地形图、扩初、施工的总平面图,建筑平、立、剖 面图,工艺流程图,暖通空调设计图,给排水设计图,电气设计图,结 构图等);
(五) 卫生防护设施专篇;
(六) 宾馆(酒店)等住宿业,沐浴场所,游泳馆、体育馆,影 剧院,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场等购物场 所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还应提交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专 业技术机构岀具的卫生学预评价报告;
(七) 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承诺书;
(八) 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