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营改增”税收政策问答选编(三)
“营改增”前的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营改增”之前的期末留抵税额可否抵扣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附件2)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及相关问题的处理
问:提供应税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有哪些?
答: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附件1)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问:试点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能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财税[2013]37号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取得的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所以试点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营改增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问:一般纳税人提供上下班通勤车(班车)服务,支付费用所含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二十四条规定属于“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应税服务”的情形,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不得抵扣进项的情形如何处理?
答: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兼营行为下应税项目的核算
问: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如何核算?
答: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问: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如何核算?
答: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