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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专业的营改增培训,2013年营改增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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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专业的营改增培训,2013年营改增培训.ppt

上传人:yunde113 2014/5/1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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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专业的营改增培训,2013年营改增培训.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营改增”交流材料
1
主要内容
1
2
3
增值税试点改革- 背景介绍
增值税试点改革- 主要内容
增值税试点改革- 注意事项
2
一、增值税试点改革- 背景介绍
10月1日
4
一、增值税试点改革- 背景介绍
今后改革
可能扩展方向
金融业
房地产和建筑业
娱乐业
邮电通信业
9月1日
1月1日
11月1日
12月1日

北京
上海
江苏、安徽
福建(含厦门)、广东(含深圳)
天津、浙江(含宁波)、湖北
中国其他省市
北京
天津
重庆
江苏
深圳 Jiangsu
Shenzhen
上海
3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上海试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的主要税制安排如下: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适用6%税率。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
一、增值税试点改革- 背景介绍
4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一、增值税试点改革- 背景介绍
5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除规定外,应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6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试点地区增值税纳税申报由上海市国税局确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非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不做调整。
一、增值税试点改革- 背景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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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开始试点。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一、增值税试点改革- 背景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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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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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增值税试点改革- 背景介绍
增值税试点改革- 主要内容
增值税试点改革-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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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试点改革的内容- 纳税人
1、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2、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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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试点改革的内容- 纳税人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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