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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罚没物资监缴入库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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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罚没物资监缴入库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铤城市罚没物资监缴入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运城市罚没物资监缴入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27日
运城市罚没物资监缴入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执法、执纪部门依法没收的罚没物资的入库管 理工作,完善和规范监缴行为,保证罚没物资的及时入库,防止国有 资产流失,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执法机关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 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罚没物资是指: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规定,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和案件的罚没、追缴的物资。具体包括:
(一) 司法机关没收、追缴的财产;
(二) 行政执法机关没收、追缴的财产;
(三) 经法定程序确认为无主物的财产;
(四) 其他应强制没收拍卖追缴的财产。
罚没物资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滞留、挪用、 借用、调换、私分或擅自处置。
第三条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罚没物资时,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运城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市财政实物库)负责具体 组织实施全市执纪、执法机关罚没物资的监缴入库和统一接收管理工 作,并负责罚没物资的委托评估、拍卖等具体组织工作。
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罚没物资的监督检查工作, 并由市财政实物库进行配合。
第五条市财政实物库对罚没的建筑物等不动产及依法可流通的 物资(除政府统一调拨外),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采 用公开拍卖、变价等方式进行处理。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按照有关 规定依法处理。
第六条 执法机关应建立收缴、销毁、交接、验收、登记、罚没
票据使用等管理制度,每半年向财政实物库报送相关报表。
第七条 罚没物资收缴、处理过程中的运输、保管、维修、评估、 鉴定等费用,由财政部门统一支付。
第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执法机关依法收缴暂扣、罚没物资 时应向当事人开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暂扣、没收物资收据,否 则当事人可以拒绝交缴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九条 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没物资,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 物品外,应将罚没物资全数上缴市财政实物库,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执法机关缴获的罚没物资,应定期通知市财政实物库,市 财政实物库应及时派出工作人员与执法机关人员共同清点罚没物资, 认真核对,办理入库登记手续,进入实物库监管。
(二) 市财政实物库办理完登记入库手续后,应向执法机关开具 收缴罚没物资接收清单,均须交接双方签名盖章,并出具市财政局统 一印制的“运城市财政实物库物品接收专用收据”,并真实、准确、完 整填写相关内容。
(三) 执法机关依法将暂扣物资转为罚没物资应在案件终结后五 个工作日内,将罚没物资上缴市财政实物库,并填写由市财政局统一 印制的“运城市财政实物库物品接收专用收据”。“收据”应详细载明 罚没物资的种类、数量、品牌、型号,市财政实物库清点、核对无误 后,办理入库登记手续。
(四) 暂扣物资经批准应予返还的,被暂扣物当事人在通知期限 内不领回暂扣物的,视为无主财产,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