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试论人大代表代表性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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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上说,考察人大代表的代表性有两个角度:一是程序上的,即人民授权于人大代表的法律保障程度;二是实质上的,人大代表履行人民代表职责的有效程度。无论从哪一个角度看,人大代表的代表性不足都是显而易见的。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社会利益多元化,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人大代表的代表性问题:从人大代表代表性的缺失分析,到人大代表的代表性研究;从人大代表代表性的保障机制构建,到利益主体多元化对人大代表的代表性的影响;从不同角度讨论了人大代表的代表性问题。从理论上说,考察人大代表的代表性有两个角度:一是程序上的,即人民授权于人大代表的法律保障程度;二是实质上的,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有效程度。无论从哪一个角度看
,人大代表的代表性不足都是显而易见的。代表性是代议制度的核心特性,也是衡量代议制度优劣的重要标尺。人大代表的代表性是考量中国人大制度能否有效运转的关键指标,直接关系中国人大制度的生命力与影响力,因此探讨如何增强、完善人大代表的代表性,是一个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的学术课题。
一、代表性的本质特征
从文字学的角度来看,“代”,从亻,从弋。弋,象形字,形如系有绳子的短箭,故后来指用带丝绳的箭射猎,如古诗句:强弩弋高鸟,快犬逐肥禽 / 善弋者,下鸟乎百仞之上[1]。因此“代”的含义中隐含有替代者或代理者要受派出者遥控的意思。与此相对应,代表也就隐含有要受派出这个代表者的控制。从这个角度来看,代表性的一个本质特征就是受控性。人大代表,顾名思义,就是由人民授权,受人民控制的代表。对其产生、续任、罢免等事项人民没有决定权的人大代表不会是真正的人民利益的代表。代表性的另一个本质特征,即必须有参政议政的能力,是由“表”派生出来的。表,《说文解字》解释说,“表,从衣,从毛。古者衣裘,以毛为表。”后用作动词,指把思想感情等显示出来,陈述出来。代表,代表,必须能表、善表并想表。不能表、不善表或不想表,即没有参政议政的能力与愿望,不可能成为称职的代表。
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 由于代表人的存在本身预示着被代表人的存在
,代表行为则以代表人和被代表人之间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因此, 皮特金?汉娜(Pitkin Hannah)认为代表是一种社会关系而非一种个人特性。政治代表行为意味着“以顺应被代表人的方式,为被代表人的利益而行为” [2],因此, 顺应性(responsiveness)是代表人与被代表人之间关系的基本特性。海因兹?尤兰(Heinz Eulan)和鲍尔?D?卡普斯( Paul D Karps)进一步指出顺应关系在代表人和被代表人之间是一种互动的关系,既包括代表对被代表人意见的听取,也包括代表对被代表人在观点上的引导,因为被代表人并不是在一切事项上都有自己成熟的观点,代表人需要给出自己的观点,然后让被代表人进行表决[3]。
二、人大代表代表性的特征
独立性,而不是顺应性,是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和本级行政区域内选民关系的基本特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何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理论上说,可以是人民表达他们的意志和利益给代表,使代表反映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也可以是代表将自己的观点表达给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人民,使人民支持自己的观点。前一种模式属于“要求―满足”模式,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是对代表人的要求,而代表人则需要通过自己的代表行为来满足人民的要求。第二种代表模式属于“输入―支持”模式,即代表向人民输入自己的观点,以寻求人民的支持。这两种模式都要求人大代表与人民之间能够进行有效的沟通。但是在我国人大代表制度下
,从制度规定的角度看,人大代表以及各级政府人选是经由自下而上的过程产生的,但实际上存在大量的潜规则。为了保证党委推荐的人事名单获得代表们的通过(如果没有顺利通过,将被视为重大政治事故),各种技术手段被发明出来[4]。党的组织部门在党管干部的原则下以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的内部控制使得选举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一种过场的仪式。人大代表没有外在的来自选民的压力去获知本行政区域下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而且实际上人大代表也没有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