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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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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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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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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 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 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保障部印发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 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 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 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b
第三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 以下统称学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 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 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物价部门批准。
民办学校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 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并按隶属关系报物价部门备案。
第五条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提前
一个学期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学校的名称、性质、地址、法定代表人、职能设 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及法人登记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 申请制定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 现行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拟调整标准的幅度、 年度收费额、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 申请制定和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收费的 范围;
(五) 申请制定和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 的影响;
(六) 申请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 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 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 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七) 物价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 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学校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六条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培养成本 的原则,并考虑适应社会需求状况,兼顾促进学校发展的因素制
定。
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 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学校教学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 事故、捐赠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和校办产业及其他经营性费用支出。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
第七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或学年 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或学年预收。其中,义务教育阶 段中小学校、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按学期收费;高等学 校按学年或学期收费。
学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八条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学区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 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应当按当地同级同类公 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九条 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 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 期公布”的原则,不得强行向学生收取。
第十条 学生退(转)学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 学生办理退(转)学退费手续。
(一) 开学前申请退学并经学校同意的,学校应退还收取的 全部学费、住宿费。
(二) 开学后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