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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合同立法现状及合同形式的法律效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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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合同立法现状及合同形式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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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立法现状及合同形式的法律效力 本文关键词:合同, 立法, 法律效力, 现状及, 形式
合同立法现状及合同形式的法律效力 本文简介:摘要:以比较法视角, 对于合同形式立法沿革进行梳理, 结合我国立法现状, 得出合适的立法模式:在坚持意思自治和合同形式自由的原则的基础上, 对于部分类型的合同形式进行一定的限制。关键词:合同形式;价值功能;形式自由的限定合同形式对于合同的效力, 在不同时期、不同的法律文化之下, 有着不同的影响, 而究竟怎样的合同
合同立法现状及合同形式的法律效力 本文内容:
摘要:以比较法视角, 对于合同形式立法沿革进行梳理, 结合我国立法现状, 得出合适的立法模式:在坚持意思自治和合同形式自由的原则的基础上, 对于部分类型的合同形式进行一定的限制。
关键词:合同形式;价值功能;形式自由的限定
合同形式对于合同的效力, 在不同时期、不同的法律文化之下, 有着不同的影响, 而究竟怎样的合同形式更适合我国立法, 应当更具体地加以分析。
一、合同形式的法律沿革与走向
(一)早期罗马法:形式自由初露端倪
在罗马法中, 对于合同(即“契约”)的规定, 除了早期的要式契约需要履行法定方式之外, 在契约类型不断增加、转变, 衍生出成为要物契约、诺成契约的情况下, 契约方面的规范虽仍然以形式主义为原则, 但以依稀可以见得形式自由主义的端倪。在早期罗马法中, 规定了要物契约, 又称物约, 即现代民法所谓“实践合同”, 具体又包括借款消费、借用合同、质押合同以及寄托合同这四种。这四种合同成立的要件为特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 但不要求书面合同。之后, 随着契约发展得较为成熟, 罗马法又针对合同规定了“合意契约”, 只要有当事人间的共同意思表示, 合同就可以成立。罗马法对于契约的形式要件要求得极为严格, 却不难看出意思自治的端倪, 学说认为罗马法是合意主义之渊源亦不无道理。
(二)中世纪法学:绝对形式自由主义的初步修正
随着商业发展, 商人群体认为, 合同的签订确需废除没有意义的固定形式, 单页不能仅仅依靠“意思合致”, 他们指出:“合同反映合同订立者的承诺, 这些承诺需要能让其准确反应和体现, 能够被人把握的形式加以承载。”
(三)近现代民法:盖印合同与《反欺诈法》的兴衰
因为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 英国法律的发展所受到的外来影响比较少, 所以一直探讨立法体例的一个典型范例。传统的英国法规定了“盖印合同”和简单合同, 前者是英国法中规定的最为正式的合同。要求在有证人在场的情况下, 在合同上签署姓名与日期, 并以严格的程序密封合同加以盖印, 由合同一方亲自交给对方。诸多事宜, 譬如公司章程, 船舶转让, 超过一定期限的土地租赁契约以及赠与合同, 要盖印后交付, 自交付之日生效, 否则合同无效。盖印合同在所有的合同之中效力最高, 但因形式要求最为严格, 最为繁琐, 于不久后便被废除, 而代之以契据(deed), 其程序要求远不及盖印合同。之后, 英国于17世纪颁布了《反欺诈法》, 其中规定了几种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 该法的订立旨在防止欺诈, 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