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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Hkatfwsx 2014/6/3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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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管理规定
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管理规定
(1987年12月13日国务院批准,
1988年3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为了防范汇率风险,稳定进出口贸易(包括其他对外经济活动)成本,开展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业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银行可以接受国中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客户)的委托,代理买卖即期和远期外汇。
其他金融机构经营前款规定的业务,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外汇买卖系指各种可兑换货币之间的买卖。
第四条客户委托中国银行或者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的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指定的金融机构)代理买卖即期和远期外汇,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批准,但下列两种情况除外:
(一)获准经营外汇业务的专业银行和金融机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对其自有和自筹的外汇资金,可以自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买卖即期或者远期外汇,也可以委托指定的金融机构代理买卖。
(二)前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客户向中国境内外筹借的现汇和获准接受的捐赠外汇,经批准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械开户存储现汇的,可凭其对外签订的贸易合同或者其他经济协议径行委托指定的金融机构代理买卖即期或者远期外汇。
第五条买卖即期和远期外汇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第六条指定的金融机构代理客户买卖即期和远期外汇, 应当以客户对外签订的贸易合同或者其他经济协议为依据,但代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外商投资企业买卖的除外。
第七条指定的金融机构受客户委托代办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时,客户应当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可以使用外汇额度抵押,也可以使用现汇预交履约保证金。
使用外汇额度进行抵押担保的,必须同时提供由开户银行出具的等值人民币保函。
使用外汇额度提前结成现汇预交履约保证金的,仅限于结成美元。
第八条客户办理远期外汇买卖时,应当按照第六条规定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贸易合同或者经济协议的副本,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凭外汇管理部门的批件委托指定的金融机构代购远期外汇。
第九条使用外汇额度提前结汇预交履约保证金的,由外汇管理部门在客户开出的外汇额度支付通知书上签注日期、盖章并扣减用汇指标。同城客户必须在签注之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异地客户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