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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物业管理用房规定》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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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物业管理用房规定》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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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长房政发(2009〕027号"
关于印发《长沙市物业管理用房规定》的
通 知
各区、县(市)房屋产权管理局、规划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房产局, 各建设单位:
现将《长沙市物业管理用房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 行。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
二OO九年四月二^一日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办公室
2009年4月21日印发
共印500份
长沙市物业管理用房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健康发展,保证物业的正常使用和管 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物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开发项 目中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物业管理配套用 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
层高不足2. 2米或已经列入公共分摊的房屋不计入物业管理用房面积; 物业管理用房必须相对集中,具备自然通风采光条件,建筑标高宜在正 负零以上。
第三条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 动,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维修、养护,大中修及翻新改造从物业维 修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市规划局负责本市物业管理用房规划审批及验收的监督管理。 市房产局负责本市物业管理用房的确认及物业管理用房移交、使用的监 督管理。
第五条新建开发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开发建设总建筑面积(包含地
上和地下,其中地下车库按照50%比例计算,下同)千分之三至千分之 五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费用计入建筑成本:
(一) 项目总建筑规模在20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千分之五的比例 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50平方米,间数 不少于2个自然间;
(二) 项目总建筑规模在20万平方米以上,除按照20万平方米的 千分之五的比例配置外,超过部分按超出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
第六条总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宜将物业管理用 房设置在小区中心位置或小区主出入口附近。
第七条市规划局对于不符合第五条所规定的项目施工图纸不予审 批。建设单位应在单体规划报建图中标注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 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在首次交房前三个月交付物业管理单 位使用o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向市房产局 物业监管部门提供经规划部门批准并标注物业管理用房具体位置、面积 的规划报建图和《商品房建筑面积预测报告书》,办理物业管理用房确 认。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物业管理 用房一并申请。市房产局将物业管理用房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与 房屋基本单元的登记簿形成关联,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