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经2013年8月29日南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10月16日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2013年8月29日南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3年9月2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下列文件: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
(三)本市地方性法规授权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其他组织制定的与地方性法规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四)对本市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中的问题作出的解释;
(五)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六)依法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法制委)与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有关专委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共同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承担审查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的文本及说明等。备案文件一式五份,并附电子文本。
规范性文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制定的程序;
(三)规范的主要内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六条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及时进行备案登记,并自规范性文件登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转送市人大有关专委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问题时,可以向市人大有关专委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书面审查建议。
第七条对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下列问题:
(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二)违反法定程序制定;
(三)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
(四)同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五)其他不适当问题。
第八条市人大有关专委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收到规范性文件后,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问题时,应当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