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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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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sssmppp 2021/3/23 文件大小:6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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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厦门市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家庭农场健康规范发展,发挥家庭农场示范场的典型示 范带动作用,根据《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 1号)等有关规定,参照《福建省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办法》(闽农综〔2018〕 14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包括姻亲、血缘关系或法律上的继、养关系) 为主要劳动力,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 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厦门市家庭农场示范场(以下简称市级示范场)是指符合我市农业 产业发展区域布局和产业发展规划,达到”四有”(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有 良好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有优质安全的产品、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创建标准, 并经申报评定的家庭农场。
第四条市级示范场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由本 市范围内的家庭农场自愿申请、逐级推荐、择优评定、动态管理,实行竞争淘汰 机制,不干预家庭农场的自主经营权。
第五条全市原则上每年评定一批市级示范场,并对认定的示范场实行动态 监管。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市级示范场的,应符合以下参评条件:
(_)经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名称中应含有"家庭农场"字样, 注册后生产经营满1年以上,生产基地在本市。
(二)经营者应为年满18周岁以上的本市户籍人员,且原则上应接受过农
业技能等培训;生产经营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雇工人数不超过家庭务 农人员数量。
(三) 以农业种植、畜禽和水产养殖等及其初级加工为主要经营项目,可以 种养结合或兼营相应的农场休闲观光项目0
从事畜禽养殖的,应符合当地的畜牧养殖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 等相关政策要求,具备养殖备案码和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场 和生产经营商品种苗的须具备《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规范,并经镇(街)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备案, 且自申报之日起后续流转年限应当在5年以上。
(五) 经营规模适度,具体经营项目应达到以下要求之一:
1•粮食作物种植面积50亩及以上;
2•蔬菜种植面积20亩及以上;
;
4•果、茶种植面积50亩及以上;
5•用材林地100亩及以上,花卉、苗木、林下种植30亩及以上,林下养蜂 80箱及以上;
6•从事养殖业的,生猪年岀栏500头以上,羊年岀栏200只以上,肉牛年岀 栏4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20头以上;蛋禽年存栏5000羽以上,肉禽年存栏 5000羽以上;水产养殖30亩(水产种苗8亩)及以上;
7•从事食用菌生产的,—个产季床栽栽培面积1000平方米或袋装规模2万
袋及以上;
8•种养结合的综合型家庭农场土地面积50亩及以上;

(六) 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配套设施,农业生产重要环节积极 实行机械化、标准化生产。
(七) 注重农产品质量安全,建立质量管控制度,有完整的生产经营记录; 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必须建立健全"一品一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并正 常运行;积极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等相关认证工 作。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