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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示范场认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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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示范场认定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raojun00001 2019/8/10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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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示范场认定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家庭农场示范场认定管理办法家庭农场示范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一步推进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xx市家庭农场示范场(以下简称“市级示范农场”)是指已按照《xx省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办法》依法登记注册并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活动,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并经认定的各类家庭农场。第三条申报市级示范农场或已经认定为市级示范农场的家庭农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经认定的市级示范农场,可按规定享受市级出台的有关家庭农场扶持政策和优先享受其他农业扶持政策。第五条市级示范农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第六条市级示范农场认定按照市县乡三级联创、梯次推进的方式,从县级示范农场中择优产生。第七条市级示范农场管理坚持动态监测、优胜劣汰的原则。第二章认定标准第八条市级示范农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家庭农场经营者必须在xx市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二)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三)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农业净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80%以上;(四)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近三年来无违法违规行为,有必要的制度;(五)经营规模相对稳定,土地相对集中连片。所经营土地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经营规模达到以下标准:,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以上;,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以上;,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露天蔬菜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以上,设施蔬菜土地经营面积在20亩以上;,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20亩以上;,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以上;,生猪年出栏达到5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500只以上,肉禽年出栏50000只以上,蛋禽存栏10000只以上;(养殖)业的,年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养殖面积达到50亩以上。(六)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当经过农业技能培训;(七)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八)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家庭农场具有先进的管理方式,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明显提升,亩均效益比普通经营户高出20%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明显示范效应,产品基本实现订单化生产;(九)生产、销售的农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质量安全要求。第九条原有的农民合作社、企业等组织或实体通过更改注册名称等方式建成的“家庭农场”,不予认定。第三章申报程序第十条市级示范农场申报由市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各县(区)家庭农场工商登记数量、规范化建设水平、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等因素,下达年度申报指南,确定各县(区)申报计划。县(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工作。第十一条申报程序:(一)县(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年度申报指南和申报计划,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后,下达申报限额到各乡镇、街道;(二)乡镇、街道农经站根据申报限额,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本着家庭农场自愿申报的原则,确定申报单位,并指导申报单位编写申报书,上报县(区)农业主管部门;(三)县(区)农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乡镇、街道申报材料审核后,按规定标准文本正式行文向市农业主管部门等额推荐上报,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县(区)及乡镇、街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二条县(区)农业主管部门推荐上报市级示范农场应当报送以下材料:(一)县(区)农业主管部门推荐文件;(二)市级示范农场申报书;(三)市级示范农场申报汇总表。市级示范农场申报书由市农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第四章评审认定第十三条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直有关部门专家成立市级示范农场评审认定组,对推荐上报的市级示范农场评审认定。第十四条评审认定程序:(一)评审认定组按照市级示范农场评审评分办法,对推荐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确定入选单位。(二)评审结果在xx农业信息网进行公示,十日内无异议,由市农业主管部门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公布认定名单并授牌。第十五条市级示范农场认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重新评审认定。第五章监测管理第十六条建立市级示范农场监测评价制度。市级示范农场监测评价包括年度监测和期满评价。市级示范农场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所在乡镇、街道农经站报送《市级示范农场基本信息表》和自查报告,由乡镇、街道农经站审查后报县(区)农业主管部门。县(区)农业主管部门对监测材料进行核查汇总后,于每年3月中旬报市农业主管部门。市农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监测情况进行审核评价,于每年3月底前形成市级示范农场年度监测报告。认定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