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刑诉法修改:顶着争议进步刑诉法修改争议
15年之隔,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最终再次登场。在8月24日开幕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刑事诉讼法的第二次修更正式进入立法议程。这15年中,赵作海、佘祥林、杜培武等一系列冤假错案累积起来的台阶,和公民权利意识的高涨,换来了今日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一步。
8月30日,全国人大的网上挂出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并开始了为期30天的公开咨询意见。或许是因为此次修改所负期望深重,社会各界的反响直接指向了修正案中的不足之处。全程参加修正案制订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对比第一次修改的经历,认为这反应了大家人权意识的增强:“当年参加组织第一次修改的第一稿时,也是有赞有弹,从今天看来1996年的刑诉法有更多的不足,不过一经公布,压倒的声音是支持的。此次公布,立法和司法部门显然对大众的人权意识估量不足。”
权力和权利的博弈
“每一次的修改,全部是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博弈,总是此消彼长的。”陈光中这么认为。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建明则认为每一次修改全部是一边改革突破,一边妥协退让:“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同时追求两个价值目标:提升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水平和程序公正水平;有效控制犯罪,维护社会安全。”不过,在实现这两个价值目标过程中,立法者又面临着3个基础关系之间的矛盾冲突:人权保障、程序公正和打击犯罪的冲突;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检、法三机关之间权力资源配置方面的冲突;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冲突。“这3个方面的冲突是无法根本处理的,只能经过妥协实现相正确平衡。”
作为全程参加讨论的6位学者中最年轻的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刚开始参加讨论时还会当场责问立法部门,不过经过几次会议后便逐步了解:“这一立法牵涉到各方面的权衡,公检法机关内部本身也在权衡,加上和律协和律师之间的博弈,这基础上是字斟句酌的一次立法。”
陈光中也表示,刑事诉讼法修改和刑法的修改有所不一样。前者是程序法,后者是实体法。在刑事诉讼法静待修改的这10多年里,刑法修正案却作出了数次补充和修订。陈光中认为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比刑法修改有难度。“刑法修改关键是罪名、量刑方面的修改,实务部门轻易取得一致意见。但刑事诉讼法修改却包括到方方面面,内容也复杂。”在包括到权力的再分配、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等方面时,“实务部门往往各有各的想法”。
陈光中举例介绍道:“侦查部门,尤其是公安部门面对破案的压力,比较倾向于破案权力大,制约少。但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律师的角度,甚至从法院的角度,则认为既要有权力,又要有制约,二者的度要把握得合适。但即使如此仍然有分歧。比如侦查部门难以赞成排除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辛辛劳苦搞来的凶器或赃物,因为程序上违法,就把证据排除了。以后经过协调,把排除非法实物证据还是写进去了,尽管排除的条件限制得比较严,以至于不能轻易排除。”
在坊间,大家流传着这么一个说法:“刑诉法修改是职能部门提案,教授润色,代表举手,领导最终决定”,甚至有律师在博文中戏称,公安机关在此次刑诉法修订中大胜,检方取得了大部分“侦听权”,亦是“大胜”。
法制工作者杨涛曾在媒体刊文指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每一位公民息息相关。所以,刑诉法的修改必需由相关利害关系人平等参加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