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时间:2008 年 01 月 08 日来源: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 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公路路产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保护公路路产的义务,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不得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管理工作, 但其对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监督职责, 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司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公安、林业、土地、建设、规划、工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 积极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第二章公路路产管理第六条原有公路改变使用性质的,由有关单位申请,国道按国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审定, 报国务院或者原公路规划编制机关批准; 省道经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路划定为城市道路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城市道路的路政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公路路产。凡损坏公路路产的, 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公路路产损坏的补偿标准, 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价格、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第八条在下列范围内,不得进行挖错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实施爆破作业等活动: (一)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 (二)小型公路桥梁周围一百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 (四)公路两侧危及公路安全的距离。第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其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路段设置车辆轴载自动检测装置。设置检测装置不得收取检测费用,不得妨碍公路畅通。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在公路沿线设置公路标示、标线; 对经鉴定达不到设计荷载的公路、公路桥梁等, 应当设置明显的限荷载等标志; 对损坏的公路、公路桥梁、隧道、公路标志及交通安全设施, 应当及时修复; 妨碍车辆安全通行的, 在修复前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公路建设、养护应当按照工程设计的指定地点倾倒土石等杂物。第十一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 应当在施工现场两端设置规范的施工标志, 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保证车辆安全通行。通过施工现场的车辆不遵守施工现场交通秩序,造成施工路面和设施损坏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承担修复费用。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车辆违章或者交通事故时,对涉及公路路产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交通主管部门协同处理。第三章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第十三条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公路两侧边沟、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栏外缘以外, 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高速公路不少于三十米、互通立交不少于一百米的区域。新建、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