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郑州市龙湖水域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龙湖水域保护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发挥龙湖水域综合生态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龙湖水域保护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龙湖水域保护区,是指位于郑东新区管辖区域内的龙湖、龙子湖、象湖、如意湖、莲湖及相连的河、渠等龙湖水域和湖心岛、环湖等有关区域。龙湖水域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三条龙湖水域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利用、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优先的原则,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龙湖水域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办法。市水务、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公安、交通( 海事)、文化、体育、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做好龙湖水域保护管理工作, 可以委托郑东新区相关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郑东新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龙湖水域保护规划。编制龙湖水域保护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组织实施龙湖水域保护规划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第六条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建设和维护龙湖水域保护区的公用码头、栈道、驳岸、闸坝、桥梁、环湖截污管网等公共基础设施, 设置和维护保护区标识、安全警示标牌、市容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污、损毁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第七条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龙湖水域保护区的园林绿化、景观亮化和路面铺装等市政工程,改善和维护龙湖水域保护区生态环境。第八条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龙湖水域保护区内设置全民健身器材、游览导向标牌、无障碍设施、直饮水站(点)等配套设施,为社会公众提供便利服务。第九条郑东新区水务管理机构受委托,按照规定负责龙湖水域保护区的水工程管理和维护。第十条龙湖水域的调蓄灌溉和生态景观用水纳入本市水量分配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会同郑东新区水务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第十一条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设置水质监测体系,建立水质预警机制,定期监测龙湖水域水质,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龙湖水域水质有异常变化的,郑东新区环境保护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十二条郑东新区水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工程设计的防洪标准和技术要求,定期对龙湖水域进行清淤疏浚,保持行洪畅通。第十三条在龙湖水域保护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及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龙湖水域保护规划。建设工程应当设计污水排放设施,其设施纳入城市污水管网。第十四条在龙湖水域保护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及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在办理审批时,应当书面征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的意见。第十五条经批准在龙湖水域保护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防护方案,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污染龙湖水域。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状。第十六条龙湖水域的船舶种类、数量和活动时间、区域,由郑东新区水务管理机构会同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龙湖水域实际承载能力和保护管理需要确定。第十七条进入龙湖水域的船舶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在规定的时间、区域内活动。机动船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清洁能源, 鼓励使用电力、燃气或者太阳能等动力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