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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法律探讨.doc

上传人:1542605778 2021/3/25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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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法律探讨.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法律探讨
作者: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 梁清华 律师
【案例】申请人于2013年4月1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于2014年2月19日离职。在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经核实,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申请人离职后,于2014年4月3日向被申请人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梁清华律师接受申请人的委托,代理该起劳动仲裁案件。经威海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申请人关于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得到仲裁请求。
该起劳动案件并不复杂,仅是涉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双倍工资的问题。律师在代理该案件过程中就可能涉及的双倍工资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一系列查阅,现整理出来以供大家分享。
劳动者能够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性质认定:是否属于工资范畴?
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字面上采用“双倍工资”这一概念,即意指工资的一种。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工资系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按照劳动者提供的正常劳动直接向其支付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劳动收入,是劳动者用自己的劳动换来的物质利益。而双倍工资是用人单位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情况下向劳动者支付的额外补偿,其性质不属于工资范畴,是对用人单位违法劳动合同法的一种罚则。对此,律师是比较赞成第二种观点的。
理由在于:其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并没有将双倍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其二,在《劳动合同法》中,双倍工资规定于“法律责任”章节中,属于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规定;其三,从公平角度看,如果将双倍工资认定为工资的组成部分,对于那些无法在短时间内完善用工机制的中小企业来说,无疑增加了用工成本,势必减少了中小企业发展的活力。所以,律师认为,双倍工资不宜认定为工资的范畴。
主张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问题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时效期间。具体到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双倍工资的时效起算点应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但是在法律实务中,仲裁委和法院在认定仲裁时效的起算点时,通常是以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届满时起算。举例说明,若自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4月期间均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时效的起算点为2013年4月开始。对此,实际办案的仲裁员或者法官给出的解释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侵权状态是持续存在的,所以从侵权状态终了时起算。律师对于实务操作的观点是持赞成的态度的。因为,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看,坚持此观点是有利的,毕竟劳动者不能及时就双倍工资提起仲裁可能是碍于仍在单位工作,不想与单位形成对立面从而使得自己最终丢掉饭碗。
可以主张双倍工资的情形有哪些
通常,我们都认为双倍工资最多可以主张11个月,这种情况是指固定期限合同中,自双方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满一年,劳动者可以就这期间(11个月)的双倍工资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主张。
那么,依据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可以主张的双倍工资是否可以超过11个月甚至更多呢?在与其他律师讨论时,有观点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