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内容摘要度建立的内在机理——制度建立的必要参与者、诱因、方式、效率和励合约的方式在一定程度缓解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交易双方的冲突,一个发达的保险市场离不开完善的保险中介体系,在我国目前的保险市场上,保险代理人发展较快,保险经纪人与公估人尚处于萌芽状态。但是,可以预见,我国保险市场的繁荣发展,经纪人的作用不可或缺。随之而来的问题便是保险经纪人制度在我国的建立与健全。对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的研究是为了确保保险经纪人的规范、有序发同保险经纪业发达国家保险经纪人制度建立的轨迹不同,作为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主体部分的《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菪》在我国保险经纪市场尚处于萌芽阶段时已经颁布实施,因此,围绕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建立健全这个主题的研究不仅包括如何评判与完善现行制度,还应该包括保险经纪人制度是否应该建立飧鑫侍饪梢宰;为保险经纪制在我国发展的可行性研究徽形薇匾O刃兄鞯冀立这样的制度。由于目前的有关文献对保险经纪人制度的研究仅限于根据经纪市场的现状分析制度应该规定什么,并没有就保险经纪人制内容要求进行研究,为此,笔者试图首先根据相关经济学理论,构建一个保险经纪人制度建立的理论框架,并基于此展开对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建立健全的研究。在文章中,笔者运用了新制度经济学、信息经济学的有关分析工具展开论述。论文分两部分,第一部分共三章,分别对保险经纪人制度建立的参与者、诱因和方式、效率和内容要求进行阐述。笔者首先论证了政府参与保险经纪业治理的必然,指出:保险经纪市场上,由于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容易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市场效率低下。尽管市场主体可以通过信号传递、设计激但并不能根治。为了防止保险经纪市场低效率所带来的负的外部性,政府的参与势在必然,政府参与的方式是建立规章制度O站腿制度⒕荽私屑喽焦芾怼展。
险经纪制有效运行的外部性所带来的——由于保险经纪人制度规范了的有效配置,促进了保险市场的繁荣,有利于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样,强制性制度变迁方式下的主导者政府也要求外部利润——保险经纪市场的有效运行及相关方面——的存在。但由于政府的公共权力的存在,某些政府主导的制度是先于市场的需求的,因此,政府的外部对保险经纪人制度建立诱因和建立方式的分析是在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中展开的。根据诺斯的制度变迁的模型,笔者认为,诱导保险经纪人制度创新的“外部利润”是由“交易费用的降低与转移”所带来的,对于保险消费者而言,制度建立减低了他们搜寻与监督经纪人的费用,能够通过保险经纪人提供的服务以最小的成本最大限度转移风险;对于政府而言,作为参与人,它所享有的收益是由保保险经纪市场行为,消除了交易双方由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不良影响,保险经纪制满足了保险消费者最优转移风险的需求,保证了保险资源从而有利于经济的进一步繁荣。很显然,诱导保险经纪人制度建立的外部利润能否最终实现、实现程度如何,还取决于制度建立的方式。这是因为,保险经纪人制度建立方式不同,制度内容的完善程度不同,从而制度运行对外部利润的实现程度也不同,制度创新的成本也不尽相同。笔者依据林毅夫的观点,根据主导者的不同,将保险经纪人制度的建立分为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交迁两种方式,主导者跫缎卸盘分别为保险消费者和/或保险人、政府,通过分析指出这两种制度变迁的方式相比,前者对外部利润的实现程度高于后者,但同样制度创新的成本也高。本章最后,笔者用英国保险经纪人制度建立的实例对前面的理论进行了验证,并进一步归纳出:诱致性变迁的初级行动团体的外部利润在于保险经纪制的有效运行,从而可以最大化其自身效用水平。同利润可能是预期的。所谓保险经纪人制度的效率,是指保险经纪人制度建立的预期外部利润的实现程度。由于制度安排、实旅和监督管理成本的存在,保险经纪人制度建立所带来的社会福利的增加并不等于外部利润,而是实现的外部利润与制度成本葱掠爰喽焦芾淼某杀局
⒆试蠢玫木皇找娲笥诹阋弧贫却葱碌睦蟠笥谥贫瘸杀创新与监督管理的成本之和、受约束的最大化效率——制度创新要市场机制发挥作用;⒏慕曜肌!V贫鹊姆⒄挂B闩晾弁懈慕这一要求提供了制度改进/创新的务实办法~一可以依据可比照的相对两章详细论述了保险经纪人在我国取得重大发展的可行性与保险经纪之差。因此,对保险经纪人制度效率的分析,便是从制度安排、实施和监管全方位评价保险经纪人制度。根据制度效率的一般观点,并结合机制设计理论,笔者推导出评判保险经纪人制度效率的三点要求:受制于保险经纪人的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并且要最大程度保证成功的保险经纪人制度来制定或改进原制度。尽管这种做法可能没有达到最佳资源利用效率,但是只要资源利用的净收益有所增进,无疑是有效率的。如果不考虑监管机构设置以及保险经纪人索质对保险经纪人制度效率的影响,保险经纪人制度内容与结构同时影响制度建立外部利润的可实现程度,以及制度运行成本,是影响保险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