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长城铝业公司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广大女职工在公司生产经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和谐企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中国长城铝业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长城铝业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公司和公司女职工。公司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女职工由工会主席代表。本合同与公司《集体合同》一并执行。
第三条 本合同所称女职工包括所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女职工。公司与女职工个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女职工特殊权益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本合同标准执行。
第四条 中国长城铝业公司控股公司、郑州铝城实业开发总公司参照本合同执行。
第二章 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护
第五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公司改革和劳动用工等政策的制定,参与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六条 女职工与男职工同工同酬,在享受福利待遇等方面男女平等。
第七条 公司在公开岗位竞聘时,除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女职工正常工作调动到新的适合女性从事的劳动岗位时,任何单位、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
第八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自动延长至哺乳期满。
第九条 在选拔聘用干部、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注重对女性高技能人才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参加政治、业务、技术培训和各种文化活动,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组织职工外出进修、业务学****岗位培训等应该考虑有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
第十一条 关心单亲困难女职工的家庭生活,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困难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下岗。
第十二条 工会组织女职工开展各种活动,如果占用工作(生产)时间,在不影响工作(生产)的前提下,行政应予以支持,并提供方便。每年的“三八节”给予女职工半天假期。不能放假坚持工作的应按休息日加班对待。
第三章 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保护
第十三条 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公司在发展生产的同时,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安全保健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及特殊利益方面的政策法规,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卫生安全教育,减少职业危害。
对经过职业病检查,确定为职业中毒、I期矽肺或疑似矽肺的女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积极给予治疗和重新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
第十五条 工会要配合协助公司行政,通过宣传教育、普及女工保健知识,增强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广大女职工应积极参与,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六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