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什么是违法行为武汉市第三初级中学姚汉东课件制作[ 案例一] 1999 年3月27 日晚,在襄樊市的汉江沙滩上,一个由几名未成年人临时凑成的绑架团伙绑架了某中专生小刚,正当他们打电话向被绑架人母亲索要 6 万元赎金时,被樊城公安分局米公派出所刑警一举抓获。据查,他们曾多次敲诈小刚, 金额达 1000 多元。三名犯罪嫌疑人中,最小的方某( 17 岁) 竟天真地问刑警: “把钱还给他(受害人),我可以走了吗? ”违法行为含义: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行为表现: 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违法行为的种类违宪行为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 案例二] 某部门在清查员工档案时发现,包装车间的一名女工是信奉天主教的,于是对这名职工在工资晋级方面处处设卡,使该女工心理受到极大伤害。上级有关部门得知该情况后, 对该部门的领导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 并要求该领导限期解决此事。(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案例三] 武汉市某中学林某在校园里,不慎将姑母从国外带回来送给他的派克钢笔弄丢了。该校钟某刚好路过,他拾起钢笔回班上课。林某的同学张某、宋某正好目睹钟某所为。林某得知钢笔被钟某拾到便找他索要,钟某先是佯装不知,后见有人作证,便搪塞说放在笔盒里不知被谁拿走了。学校多次做工作, 钟某依然不肯归还。林某便向法院起诉,经法院调查,依据《民法通则》判决钟某限期归还,否则赔偿林某经济损失 200 元。[案例四]小伟是一位初中生,平时就喜欢开玩笑,搞恶作剧。今年年初的一天, 他看到路边的广告语“当你有困难或麻烦时,请你拨打 110 ”,灵机一动,谎称自己因钥匙丢失,无法进家门。赶来的警察识破了他的谎言,严厉地批评了他, 并责令其父母严加管教小伟。一向娇惯孩子的父母并没有很好地批评和教育小伟。而小伟却在感到有趣、刺激之余产生了畸形的报复心理。从此,他经常拨打“110 ”,进行干扰或谎报假警,一个月竟多达三十多次。终于在一次利用磁卡电话进行假报警制造恶作剧时被警察当场抓获。小伟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 案例五] 闵某, 15 岁,是河南省岁三县某中学负责纪律的副班长, 1999 年10月 15 日,因午睡时潘某说话,闵上去用小棍敲打潘某不小心打在同桌沈某的头上。沈某挨打后就骂闵某,两人并发生撕打, 被同学拉开。 10月18 日中午 12 点多钟, 闵某约沈某在后山谈发生争执的事,沈对闵的“权威”仍不服气,闵某认为沈没有把他这个副班长放在眼里,一拳将沈打倒在水沟里,并用削笔的小刀在沈某颈部划了两刀,当沈某求饶时,闵某又抓起一把土塞进沈某嘴里,然后解下皮带将沈某勒死。闵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最近,闵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12年。笼统地说“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对吗? “违法就是犯罪, 犯罪就是违法。”这种观点对吗? 刑罚当罚性,是否意味着只要有犯罪行为的人都要受到刑罚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年龄段称为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偷渡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年龄段成为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年龄段称为减轻刑事责任时期。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年龄段称为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同时刑法还明文规定,因不满十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什么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含义及表现违法行为的种类及特点违宪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最本质特征) 刑事违法性(法律标志) 刑罚当罚性(必然结果) 本课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