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电大教育法学期末复习资料精华版小抄
名词解释:
1、教育法:是指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2、家庭教育权: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3、教育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简称法源,从不同的意义出发,对法的渊源有不同的理解。通常情况下,人们从形式意义来使用法的渊源这一概念,它指的是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不同效力和地位的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教育法的渊源则是指教育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4、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5、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使用人,在对不动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接收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6、义务教育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7、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以此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所取得的主体资格。
8、法律上的教师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对教师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它是依法产生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
9、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10、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11、教育法律现象:是指教育法在产生、发展、实施过程中的存在形式和相互关系,以及在教育活动过程中的相互作用等,具体表现于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关系等。
12、教育法的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
13、社会教育权:是指来自于行使国家教育权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14、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5、教育法的遵守:教育法的遵守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使教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
16、教育法学:又称教育法律科学,是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教育学是研究教育现象、揭示教育规律的一门科学。
填空题
、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教育法的适用是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运用教育法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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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裁可相应地分为以下四种类型: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违宪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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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高等教育是学校教育的最高阶段,是中等教育基础上的专业教育,更标志着一个。
7、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为(1)必须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必须有合格的教师;(3)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必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8、《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9、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可以将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可概括为主体、行为、心理状态、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五个方面。
10、教师申诉制度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及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处理不服,或认为侵犯了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请求处理的制度。
11、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空间效力、对人或组织的效力三个方面。
13.《教育法》中“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受教育权是法律赋予一定主体有权享受教育的资格。
: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通过、法律的公布。
16、(国家教育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依法对教育行使的领导和管理的权力。
17、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内容是指(组成教育法学体系的各项基础知识的总和)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