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甘肃省城乡规划制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城乡规划制定工作, 提高城乡规划制定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和《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城、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等法定规划。依法制定的各类城乡规划是开展下层次规划编制和对各类城乡建设活动进行规划许可的法定依据。各类概念性城乡规划, 可以用于法定城乡规划编制的参考和对建设活动进行规划协调、协商的基础, 但不应作为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依据。第三条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城市、县城、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区域重大基础设施规划选址;经批准的总体规划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以及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经批准和备案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城镇规划许可的直接依据; 经批准的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是乡村规划许可的直接依据。第四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工作包括前期专题研究、规划的编制、规划成果的公示、审查、修改、批准和备案等。第二章技术规定及内容要求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的有关用地分类、规划设计标准和技术规定,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市(州)、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补充制定和细化技术规定、导则等, 指导本地区的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第六条城乡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其中规划文本、图纸是城乡规划制定与实施的法定文件,附件只作为城乡规划制定与实施的背景资料,主要包括说明书、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等。城乡规划的内容包括强制性内容和指导性内容。强制性内容应当在规划文本独立成篇, 并在图纸中用专用图例标示; 强制性内容必须是具体的指标、规定和要求,不得以原则性表述代替强制性内容。第七条编制城乡规划应专题落实上位规划的要求。规划编制过程中, 如需对上位规划的非强制性内容进行调整, 应专题说明, 并消除规划调整的影响。规划编制过程中, 如需对上位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进行调整, 应按照《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第八条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应当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遵循立足现状、分类指导、有序统筹的原则,提出与本区域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相适应的城乡空间和城乡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统筹发展战略目标, 应当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一) 从统筹城乡发展和统筹区域发展两个角度出发, 确定本地区城镇和村庄在城乡一体化发展中的定位和职能分工。(二)预测本区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制定城镇化路径,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用地规模。(三) 协调城乡空间发展与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等方面的关系, 确定城乡空间管制的原则、要求和措施,确定城镇体系空间布局。(四) 确定本区域交通发展策略, 原则确定综合交通、电力、通讯、石油天然气、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五) 根据职能分工以及在城乡一体化发展中的功能, 确定城镇和农村地区的建设要求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配套标准。(六)制定分图图则,划定主要城镇的规划区范围,确定其职能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