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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docx

上传人:ipod0a 2021/4/6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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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用法、理、情调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和谐,在辩证法上是指事物矛盾对立统一里的同一(一致)性,是对立斗争过程中使对立的双面“和衷共济”地转化,达到“双赢”效果。所以,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应坚持以人为本,加强民主法制,掌握民情人心,依法用和平的手段,通过说服教育的办法去解决。
医患双方是矛盾对立统一体。纠纷就是对立,和谐就是统一;纠纷是暂时的,和谐是永久的;纠纷是个体性,和谐是群体性。愿景是纠纷越来越少,和谐越来越多;在解决纠纷中构建和谐,在和谐中又会有新的纠纷发生。
虽然纠纷是不和谐的音符、是少数的。但如果不加谨慎处理,可能会由点及线到面,由医疗机构的点波及到卫生系统的线扩大到社会的面。通观近年来我局处理的医疗纠纷案例,我们的体会是:用法、理、情调解医疗纠纷,可以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一、在医疗纠纷解决过程中,必须依法依规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才能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一)法律法规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基石
社会的和谐,既不能靠强权来建立,也不可能靠强权来维系。依法治理才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最根本的途径。因为,宽容作为社会和谐的基础,只能由法律来确立和维护;平等作为社会和谐的条件,也只能由法律来确立和维护;协商作为达致和谐的方法,更需要法律来规范和调整。医患双方既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力,又要履行法律要求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只有这样,才能通过法律和法治,构建出和谐医患关系来。
(二)普法宣传,教育民众,全社会的责任。
法律法规成为公共知识,成为人们“行动”时不假思索的选择,
需要宣传和普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行政并督导医疗机构依法行医。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对发生纠纷和有信访诉求的民众不仅要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宣传,还要进行公共秩序相关法律法规(如:信访条例、治安处罚法、维护医疗秩序通告等)的宣传教育。使法律法规成为公共经验、公共知识、公共信念。服从法律规则成为“行动”指引和维度。这样,规则/秩序/法律才成了公共知识,才成为事实,成为人们行动的坚实基础。让法律在调控社会矛盾中发挥基础和主导作用。
(三)政府职能部门要依法、公正、有效、权威解决纠纷。
卫生行政部门在化解医疗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充分发挥卫生行政部门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
第一,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卫生行政部门 “依法”解决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在解决各项纠纷时不仅要遵守实体法,而且要遵循程序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二,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公正”地解决纠纷。在调查处理工作中做到公正和效率的统一,法律公正与客观公正的统一,实现有效率的公正,确保公正、公平处理。
第三,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地解决纠纷。要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关切,从法律精神和公平理念出发,寻求法律与情理之间的和谐交融点,寻求平衡利益的最佳途径。充分发挥调解的优势,积极运用和谐方式化解矛盾,减少对抗、缓解讼累,提高息诉率,实现息诉止争、钝化矛盾的社会目的。进一步落实便民利民的措施,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加大对人民群众,特别是对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第四,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必须“权威”地解决纠纷。大力增强政府职能(卫生行政)部门的社会公信力,加强舆论监督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