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唐宋婚姻法律制度之比较
摘要:婚姻基于天地阴阳自然之性,是人伦之本,也是家庭的基础,古话说宋袭唐律,《宋刑统》的户婚卷几乎照搬了《唐律疏议》的户婚卷,但是因为封建经济高速发展,宋代在婚姻家庭方面有着顺应时代的特征,这些特点有些反映了时代的进步有些却是封建理学的糟粕,简单整理出两者的异同是很有意义的一件事情。
关健词:唐代;宋代;婚姻家庭法律
唐宋婚姻成立的条件比较
无论在哪个朝代对于婚姻的成立与否都有他自己的规定,若没有规定那么什么人都可以结婚岂不是乱人伦,就是从现代生物学上讲这也是有碍于人类进化的。本章主要讨论唐宋两代婚姻成立的条件,在了解唐宋婚姻法规的基础上分析两代婚姻成立的条件。
一、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
自古以来婚姻的成立就受到许多条件的约束,这些条件在不同的朝代传承下来也伴随着时间的发展而又有所变化。宋代的婚姻成立条件既继承了唐代又有自己的特点。
宋代继承了唐代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
宋代基本继承了唐代在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包括:
一夫一妻制
《唐律》严格维护自西周以来礼所确认的一夫一妻制,严禁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一夫一妇,不刊之制。有妻更娶,本不成妻”钱大群:《唐律译注》,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155页。
。宋代继承了唐代也有一样的规定。《宋刑统》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宋]窦仪等:《宋刑统》,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12页。
“一夫一妇,不刊之制。”
六礼制度
唐宋都对定婚之前的六礼做了规定,传统的六礼起始于周代,“昏有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故称六礼。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这奔。“聘则为妻,奔则为妾。”《礼记·内则》,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第153页。
后来,六礼成为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程序,写入唐律,成为必须遵守的法律。宋代为整饬礼仪,多次编修礼书。规定皇室、品官的婚仪都是以六礼为本:等级超高,仪式越繁琐;至于士庶人的婚礼,则并问名于纳采,并请期于纳成。
3婚书
《唐律疏议·户婚》“许嫁女辄悔”条款对报婚书作了解释:“许嫁女己报婚书者,谓男家致书礼请,女氏答书许讫。”钱大群:《唐律译注》,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154页。
随着婚书的制定,男女双方家庭就开始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媒人即婚姻介绍人,在《唐律疏议》“为婚妄冒”规定:“为婚之法,必行媒。”因此从唐代起,嫁娶有媒的规定被升华为法律规范。《宋刑统》同样规定:“为婚之法,必有行媒。”在婚姻诉讼中,有无媒人也是判决婚姻成立与否的一个依据。
(二) 宋代对唐代在婚姻成立条件上的发展
宋代的主婚人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主持婚姻的人。宋律明文规定,主婚人不但有主婚权和干涉卑幼婚姻的权利,而且一旦发生嫁娶违律行为,主婚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宋代出现了新的媒人,就是官媒。官媒是区别于民间媒妁的一种媒人,因注籍于官而得名。
二、婚姻成立的禁止条件
(一)宋代继承了唐代婚姻成立的禁止条件
不论唐代还是宋代都严格规定了婚姻的禁止条件,主要有:
同姓不婚
唐代首次将同姓不婚引入律中,并使之规范化为“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违者各杖一百,并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