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檔案編號:1/1/2091/95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 2003 年入境( 碇泊處及 陸地點)(修訂)(第 2 號 ) 令》
引言
當局已制定《2003 年入境( 碇泊處及 陸地點)(修
訂 )(第 2 號 ) 令》,以便在香港國際機場(“機場”)指定另一
個入境船隻認可碇泊處。
背景
2. 在二零零二年十一月,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向立法
會經濟事務委員會簡介機場管理局( 機管局) 的建議,為過
境乘客提供往來機場與珠江三角洲一些選定港口之間的渡
輪服務。機管局建議的目的,是為了加強機場所提供的多
種模式交通接駁設施,以擴展機場的客運服務覆蓋範圍。
當局會將這類過境乘客視為機場的過境旅客一樣,並規定
他們在往來客運大樓與渡輪碼頭期間,必須逗留在機場的
限制區範圍內,以便稍後再轉乘飛機或渡輪前往最終的海
外目的地或珠江三角洲目的地。為此,民航處處長已憑藉
《機場管理局條例( 限制區地圖) 令》( 第 483G 章 ) 的規定,
將渡輪碼頭和擬建的連接渡輪碼頭與現時客運大樓限制區
的道路納入機場限制區的範圍內。
3. 由於乘客使用渡輪碼頭過境,因此,他們和機場
的過境旅客一樣,在一般情況下,無須接受海關及出入境
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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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為協助提供上述的跨境渡輪服務1,以及遵行《入
境條例》( 第 115 章 ) 第 3(1)條 2的規定,保安局局長已制定
《 2003 年入境( 碇泊處及 陸地點)(修訂)(第 2 號 ) 令》( 載
於附件) ,把位於機場的渡輪碼頭指定為另一個入境船隻
認可碇泊處3。修訂令如經立法會以不否決或不提出修訂
的議決程序通過,便會在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九日開始實
施。
修訂令
5. 修訂令第 1 條 規定,本命令自二零零三年五月二
十九日起實施。第 2 條 就指定機場的入境船隻認可碇泊處
而訂定條文,以及對現行的命令作出輕微的技術性修訂。
該入境船隻認可碇泊處會供運送第 2 條所指明的過境乘客
的船隻使用。第 3 條 加入新的附表 1A,劃定該入境船隻
香港國際機場碇泊處的界線。
立法程序時間表
6. 立法程序時間表如下:-
刊登憲報 二零零三年四月四日
法律公告生效日期 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建議的影響
7. 律政司認為,修訂令符合《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