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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2021江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措施及征收标准: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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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江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措施及征收标准
  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1最新)
  (1990年6月16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经过1995年6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1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21年3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四次修订1月1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修正2021年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优化人口结构,提升人口素质,实现人口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正当权益,促进家庭幸福和社会友好,依据中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户籍或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机关和其它组织,应该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施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础国策。公民有正当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施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施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实施计划生育的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儿女。符正当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要求条件的,能够要求安排再生育儿女。
  夫妻有一方为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本省有关再生育儿女的要求和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不一致的,根据有利于当事人的标准适用。
  第四条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该坚持和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坚持和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促进妇女健康、提升妇女地位相结合。
  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该依靠宣传教育、科技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该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正当权益。
  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依法实施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将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贫困地域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该给关键扶持。
  激励社会团体、企业机关、其它组织和个人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第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机关、其它组织和公民应该帮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生育调整
  第八条实施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和再生育审批制度。
  生育第一个儿女、第二个儿女的夫妻,分娩前凭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常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服务卡,凭生育服务卡享受无偿基础项目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接收生殖保健服务。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要求申请再生育的,凭夫妻双方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和生育申请表等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同意后,领取生育证。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生育证后,能够再生育一胎:
  (一)已生育两个儿女的夫妻,其儿女死亡的;
  (二)已生育两个儿女的夫妻,其儿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设置的技术判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再婚(不含复婚)前已生育一个儿女且婚后又生育一个儿女的,或再婚(不含复婚)前已正当生育两个以上儿女的;
  (四)夫妻婚后满五年未怀孕生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判定一方患不孕或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生育一个儿女的或依法收养了两个孩子的。
  前款要求之外的其它情形申请生育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和本省相关要求同意并公告。
  第十条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要求申请再生育的,发证机关应该在收到申请表等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要求可再生育的夫妻,因为发证机关的延误未取得生育证,但已经怀孕的,发证机关应该在其分娩前为其补发生育证。
  办理生育登记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