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XX单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要求
根据党章要求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需具有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主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为了深入加强和改善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据中央组织部,结合实际,特制订本要求。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个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常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要求百分比交纳党费。
1、交纳党费的基数:在职人员以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助累加后作为每个月交纳党费的基数;离退休人员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
2、交纳党费的百分比:
在职人员交纳党费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人员交纳党费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二条学生党员每个月交纳党费元。
第三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同意后,能够少交或免交党费,并报党委组织部立案。
第四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经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五条党员应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的党员,外出期间能够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六条党职员资收入发生改变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根据要求百分比交纳党费。
第七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详细措施是: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简明情况,经过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八条党员应该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碰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能够每三个月交纳一次党费,也能够委托其亲属或其它党员代为交纳或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通常不得超出6个月。
第九条对不根据要求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立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更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条党组织应该根据要求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要求以外的多种名目标“特殊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一条使用党费应该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标准。
第十二条使用党费要向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三条党费必需用于党的活动,关键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详细使用范围包含:(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置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优秀基层党组织、优异共产党员和优异党务工作者;(4)开展“专题党日”等党的活动;(5)探望患重病或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6)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难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