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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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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1294838662 2021/4/10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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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悬挂光荣牌工作,弘扬拥军优属优良传统,营造爱国拥军、尊崇军人的浓厚社会氛围,推进军人荣誉体系建设,依据《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是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统称“三属”)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退役军人。
主动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三属”和现役军人、退役军人悬挂光荣牌。对于非持证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和子女,依申请悬挂光荣牌。
同时具备两个以上悬挂光荣牌条件的,只悬挂一个光荣牌。
第三条 光荣牌称号统一为“光荣之家”。
第四条 悬挂光荣牌工作坚持彰显荣誉、规范有序、分级负责、属地落实的原则。
第五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统一设计和规范光荣牌的样式、监督光荣牌制作,光荣牌落款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xq生产建设兵团。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份光荣牌的统一制作。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武装部门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光荣牌的具体悬挂工作。
第六条 光荣牌的悬挂位置应尊重悬挂的意愿,一般悬挂在其大门适当位置,保证醒目、协调、庄严、得体。
因建筑结构、材质等因素不适合悬挂的,可在客厅醒目位置摆放。
第七条 悬挂光荣牌的对象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改变,或发生光荣牌老化破损等情形,可申请更换光荣牌。
现役军人退出现役或去世后,其继续悬挂光荣牌。
悬挂光荣牌的“三属”或退役军人去世后,该可继续悬挂光荣牌,但不再更换。
第八条 悬挂、更换光荣牌工作原则上于每年或前进行。
集中悬挂或更换光荣牌时,村(居)民委员会或社区应举行悬挂仪式,安排专人负责安装悬挂。悬挂仪式应简朴、庄重、热烈。
第九条 悬挂光荣牌对象及其成员依法被判处刑事处罚或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且产生恶劣影响的,现役军人被除名、开除军籍的,取消其悬挂光荣牌资格,已悬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收回。
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后能够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