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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佛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15-10-20 10:15:55 [ 字号大中小] 佛府〔 2011 〕 96号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佛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佛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货物、咨询服务,依法必须招标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密切相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永久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不可或缺的设备、材料;与工程密切相关的咨询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必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可行性研究、招标代理和施工图审查等。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市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统一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研究制定全市招标投标方面的有关政策;协调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研究决定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的重要事项。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管理, 牵头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制度; 对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实行审查备案; 负责受理专家入库申请、评标专家日常管理和培训考核, 负责开标、评标会的现场监督工作; 负责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负责对全市招标投标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行政监察机关反馈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负责做好招标投标活动主体的诚信管理工作,负责招标投标信息化的建设和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重大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 核准建设工程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经济贸易部门负责技术改造工程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建设、交通、水利、经贸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监督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 核准本行业评标专家分库的专家入库和清出名单,依法查处监督项目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招标投标活动主体的诚信管理工作。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参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 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市、区建设工程集中交易机构( 以下简称“集中交易机构”) 内进行。其中: 市级投资占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在市级集中交易机构招标, 区级及以下投资占主导地位的项目可在区级集中交易机构招标,其他投资项目可自行选择在市或区集中交易机构招标。集中交易机构负责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及咨询服务; 依法组织交易活动, 对交易活动进行场内监督, 提供交易全过程的见证服务;收集、保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资料;为政府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各级集中交易机构应实行统一的工作规则、办事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 统一发布各项建设工程招标公告、中标结果等信息,统一利用全市评标专家资源。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区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 依法对本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第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分拆、肢解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第九条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有权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调查处理,对实名投诉应将办理情况书面答复投诉人,并抄送行政监察机关,市(区)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集中交易机构应配合做好调查工作。针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集中交易机构的投诉和举报,由行政监察机关负责调查处理。第二章招标第十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执行。第十一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 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符合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建设工程、货物或咨询服务,应当公开招标。(一)勘察、设计、监理、咨询、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 50 万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