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蚌埠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和使用管理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七章绿地控制
第八章 公共建筑停车场和建设基地出入口设置
第九章居住区配套设施
第十章城市景观和环境
第十一章城市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
第十二章附则
附录一名词解释和计算规则
附录二 建筑间距图示
附录三建筑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编制与管理,依法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公共 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及蚌埠市城市总体规划( 2008—2020 年),并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修建、临时建设及城市 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村民建房等,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另行 规定的,从本规定
第三条 详细规划 (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 编制、城市规划管 理、城市建设实施均应符合本规定。编制重要或特殊地区的详细规划,经市人民 政府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在符合本规定 的同时,必须符合建设、消防、防洪、交通、卫生、环保等相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及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 用地标准》(GBJ137— 90)执行。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与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尚未 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 体规划的规定进行适建性划分, 经法定程序批准后使用。 凡需改变建设用地性质, 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符合《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按规定程序报 批。《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城 市规划中确定的园林绿化及生态防护用地,河、湖、水域及文物保护用地,道路 广场用地,主要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均不得调整。
第六条 毗邻城市河道、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代征、代 拆上述河道、道路中心线一侧内的用地和建筑 (包括与河道、道路配套的绿化带)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 建筑密度),应符合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5万平方米的为城市成片建设地区。成片建 设地区和城市重要地段建设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查批准后实施;未编 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八条成片建设地区内各类建设基地的建筑谷量可参照控制指标《建筑密 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的规定适当调整。
表3—1 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
—容量指标 类型基地
城市规划区范围
建筑密度(D%)
容积率(FAR)
居住建筑
低层独立式住宅
< 18
<
其他低层居住建筑
< 35
<
多层
< 30
<
中高层
< 25
<
高层
< 23
<
商业、办公建筑(含旅 馆建筑、公禺式办公建 筑)
多层
< 50
<
高层
< 45
<
工业建筑
(一般通用厂房、 仓储建筑)
低层
按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 制指标》控制
多层
高层
公共绿地
按照建设部《公园内部用地比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 类型的建设用地。对于混合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 使用性质分类划分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应按不 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 标。单个建设用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 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 ,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
第十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0平方米(75亩)的,且大于表3--2规定
的最小面积的为零星建设地区。其中大于等于 20000平方米(30亩)的零星建设
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查批准后实施。零星建设地区的建筑容量须 符合《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的规定。
第十一条城市建设用地未达到表3--2的规定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市政府有零星建设控制规定的,按其规定控制):
表3—2 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下限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