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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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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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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蚌埠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和使用管理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五章 建筑退让
第六章 建筑物的素 ,进行综合环境剖析后确定 .
第十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 50000平方米(75亩)的,且大于表 3--2规定
2
的最小面积的为零星建设地域。其中大于等于 20000平方米(30亩)的零星建设
地域必须编制修筑性详尽规划,经审查批准后实施。零星建设地域的建筑容量须
切合《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的规定。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用地未达到表 3--2的规定最小面积的,不得独自建设
(市政府有零星建设控制规定的,按其规定控制):
表3—2
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下限指标
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
建设项目种类
住宅建筑
非住宅建筑
低层
多层
高层
低层
多层
高层
建筑基地面积(平方米)500
1000
2000
-
1000
3000
第十二条
对未列入《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的科研机构、大中
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备的建筑容量控
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尽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履行。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表
3--2
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
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须报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毗邻土地已建成永远性建筑物、构筑物或为既有道路、河流或有其他近似
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归并的;
因城市规划街区区分、市政公用设备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归并的;
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表3--2
规定的最小面积的。
第十四条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高出规定值的,除特定必
须的公共配套设备外,不得在其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含加层)。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在知足自己功能需求以外, 为社会民众提供开放空间的,
在切合消防、抗震、卫生、建筑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 3--3的规
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鉴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
乘以鉴定建筑容积率)的 20%。
表3--3 建设项目按规定允许增加建筑面积控制指标表
鉴定建筑容积率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
(FAR)
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
小于2

3
大于等于2,小于4

鉴定建筑容积率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表
3—1和本规定的有关规定
确定,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一。
第十六条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
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1、通道的净宽度不大于 6米,净空高度不小于 ;但穿越宽度小于 16
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

2、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备,且全天侯对民众无偿开放。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七条 建筑间距除不得违犯本规定外(并参见附录二),同时必须切合
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八条 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 应切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朝向为南北向的,旧区改造项目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倍,其
。住宅正面间距不同方位折减系数如下:
0。-15(含),;
15-30(含),;30-45(
含),;
45-60(含),;
大于60。,
朝向为东西向的,旧区改造项目其间距不小于主朝向一侧遮挡建筑高度的
,其他项目不小于 ,且其最小值为 6米。
(二)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南北向的间距,旧区改造项目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其他项目不小
,且其最小值为6米。
东西向的间距,,其他项目
;同时不小于另一建筑高度的 ,且其最小值为 6米。
建筑山墙宽度小于等于 16米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建筑山
墙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