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司法伤残鉴定
Ⅰ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植物状态;
b 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头面部损伤致:
a 双侧眼球缺失;
b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 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肢体损伤致:
a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d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e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f 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Ⅱ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b 完全性失语;
c 双眼盲目5级;
d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e 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 双眼盲目5级;
d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碍障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e 全面部瘢痕形成。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