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安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政发〔 2012〕34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2012年 12月 10日
安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保障城镇职工的医疗需
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
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含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人员 );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 灵活就业人员);
(三)其他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人员。 用人单位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 作。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医疗 保险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日常工作。
第二章 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标准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 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 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 %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 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 2%的比例缴纳。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 和。用人单位新增或者减少参保人员的,单位缴费基数相应调整和确定。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60%
的,以 60%为基数计缴;高于 300%的,以 300%为基数计缴。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 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60%为缴费基数,选择单建统筹方式(不设个人账 户)的,按 %的比例缴费;选择统账结合方式(设立个人账户)的,按 %的比例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续保前按照单建统筹方式缴费的,不能选 择统账结合方式缴费。
退休前未参保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以全省上年度 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60%为缴费基数,选择单建统筹方式 (不设个人账户)的,按 %的比例;选择统账结合方式(设立个人账户) 的,按 %的比例,一次性缴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 险费。
第六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同时参加大病医疗救 助,并按规定标准由单位或个人缴纳大病医疗救助保险费。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收支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大病 医疗救助保险费的征收标准。
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的收支遵循 “以支定收、 收支平衡 ”的原则,专项用于 支付医疗保险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大病救助基金由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也可以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商业保险公 司进行管理。
第七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 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为缴费基数,按 %的比例缴费,参加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时参加大病医疗救助。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 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八条 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时,其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需男
满 30 年、女满 25 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原国有、集 体单位的职工,其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前的国有、集体单位连续工龄, 视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但其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不得低于
15 年。不足规定实际缴费年限的,须一次性缴足规定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
费,也可延续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延续缴费期间按在职职工规定标准缴 费,享受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二)参保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补缴不足缴费年限手续时, 以本人当月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标准, 退休前选择统账结合方式的, 按 % 的比例;退休前选择单建统筹方式的,按 %的比例,一次性缴足规定缴 费年限部分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用人单位新参保时已退休人员,以该单位当年平均缴费基数为 基数,按 %的比例,由用人单位一次性缴足规定缴费年限部分的基本医 疗保险费。
第九条 城镇居民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其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的 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每满 4 年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