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文摘要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制度,建立于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该法经年修订后作了一定的修改和完善,明确了一些以前有异议的事项,但是,仍然有很多的不足。如何制订一套切实可行的制度和程序,既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进行有效保护,又对股东滥用优先购买权予以适当地规制,是公司法研究与实践应关注的问题。针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问题,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第一部分主要分析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般规则: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其中,,也没有授权公司指定受让人,而是采用了推定同意条款,即“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使得优先购买权的主体范围过于狭窄;。同等条件”首先需要考虑的是价格条件的同等,价格条件同等是指优先购买权人与第三人给出的购买股权的价款相同或等价。程序条件包括履行通知义务,形使同意权、合理期限主张权利及付款过户四个步骤。重点分析行使主体范围过于狭窄、同等条件难以确定、优先败买权与同意权并存的弊端等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第二部分析了凡种特殊情况下的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闯题。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发生死亡、离婚、被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因继承、遗赠、财产分割、强制执行,股权会发生对外转让,其他股东可以通过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公司法》对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规定过于简单,同时也存在诸多漏洞,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分析公司章程对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进行设计所必需面临面进行探讨:到维持公司稳定的目的。
的合法性问题,然后根据实践中股东的不同需求提出了三种设计方案:其一、排除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方案;其二、强化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方案;其三、区别对待的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方案。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同等条件;章程设计方案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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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原创性及知识产权声明西南财经大学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明。因本学位论文引起的法律结果完全由本人承担。特此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学位论文成果归西南财经大学所有。学位论文作者签名:年月日
把研究意义研究现状合性和人合性特征。与合伙制度中合伙人基于强烈的人合性质及无限连带责任而产生的优先购买权相比,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又具有资合性,股东优先购买权受制于股权平等原则、股权转让自由原则的调整,其优先权受到很多限制,是有严格条件的优先;但与股份公司基于其纯粹的资合性而产生的股权自由转让相比,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又必须兼顾其人合性特征,在自由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要求其兼顾人合性与资合性,平衡转让股东与留存股东利益,,这几组利益在相互矛盾和冲突中,如何进行价值的衡量和平衡,本身有一定的难度,加之,由于我国公司法对此制度的立法过于简单,程序上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在实务中引发大量的纠纷和问题,在学界和司法工作者中引发了不少争论。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了一定的修改和完善,明确了一些有异议的事项,但是,仍然有很多的不足。如何通过修改立法、出台司法解释、股东在章程中自行设计等多种途径,制订一套切实可行的制度和程序,既对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进行合理地保护,又对股东滥用优先购买权予以适当地规制,是公司法研究应关注的问题,也是公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学者们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问题一直十分关注,在他们有限责任公司是介于无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之间的一种公司形态,兼有资让中设定┫拗疲秤韫啥杂畔裙郝虻娜ɡ
的专著、论文中对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涉及的诸多问题进行了研究、探讨:其一、法定主义法定主义,是指在有限责任公司立法中明确规定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酢⒚拦缎略笪髦莨痉ā返:幌睢⒚拦特拉华州公司法》§。在这种立法模式下,由于股东优先购买权具有强制的法定性质,不允许当事人在章程中自行约定,否则无效,因此,法定主义模式下的股东优先购买权总是能够得到有效的保其二,章程主义此种模式在世界居于主流,具有普遍性。采取该模式的主要有法国、德国、澳门等。采取该种模式的国家,其公司法本身不明确规定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法》公司法或书面的股东协议中有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