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6
文档名称: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省财政厅关于调....doc

格式:doc   页数:6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省财政厅关于调....doc

上传人:小泥巴 2014/7/8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省财政厅关于调....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处置政策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1〕32号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调整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处置政策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二月十日关于调整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处置政策的意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二○一一年一月)为完善省直单位住房保障体系,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解决干部职工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闽政〔1998〕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省直单位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房改办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剩余公有住房处理意见》(闽政办〔2002〕90号)的实际情况,现就调整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处置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在榕省属单位和中央驻榕单位(以下统称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可以按照本意见的规定出售:(一)房屋产权清晰且无争议的;(二)已出租给符合本意见第四点规定条件的干部职工居住,现住户要求购买的;(三)已经批准允许按房改成本价出售,但实际上未出售的(含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已被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或者产权单位认为不宜出售的省直单位公有住房不列入出售范围。二、出售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申请审批制度。三、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应当综合考虑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类别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确定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四、申请购买省直单位公有住房的干部职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系省直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干部职工,下同),且具有福州市城区城镇居民户口;(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请人未婚的,仅指本人)均未曾购买政策性住房(含未购买公有住房、解困房、公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未参加集资建房,未领取公房拆迁货币补偿款),并且在福州市城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具备上述条件的省直单位干部职工,可向公有住房产权单位提出购买现住房申请。五、干部职工购买省直单位公有住房面积的控制标准仍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闽政〔1995〕4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省城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和〈福建省省城单位已售公有住房与国务院决定衔接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管〔1996〕16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干部职工购买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在面积控制标准内的部分和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应分别计价。公有住房原已配套附属间的,申请人可以同时购买一间附属间,但属于楼外附属间的不能购买。购买配套附属间的,附属间的建筑面积单独计算,不计入购房面积控制标准内。六、按照本意见规定出售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向省直房改办提出售房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公有住房产权单位纪检监察部门需对申请函内容的真实性出具证明);;(指扣除已售住房后的保留权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