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 实现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档案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的总和。
第三条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司法鉴定过程中各种材料的收集、整理、编目、检索等工作进行规范,以保证司法鉴定档案的完整、系统和安全。
第二章 材料的收集与立案归档
第四条 本司法鉴定机构从接到鉴定委托书时, 根据档案管理的
要求,需收集有关的文书材料,鉴定结束后及时整理,然后交机构总
师办档案员统一归档。
第五条 归档立卷总的要求是:遵循文书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
点,保持文书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种类,集中保管。具体
要求是:归档文书材料收集齐全,分类合理,保管期限划分明确,案
卷封面填写清楚,装订规范美观。
第六条 鉴定档案归档立卷实行一案一卷,复杂的可以一案多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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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根据司法鉴定实际情况, 归档立卷按环境损害鉴定相关分类原则以及时间进行整理立卷。
第八条 鉴定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司法鉴定委托书;
(二)受理通知书;
(三)鉴定案件受理审批表;
(四)鉴定笔录;
(五)鉴定文书底稿;
(六)鉴定文书正本;
(七)送达回证;
(八)收费凭据;
(九)送鉴材料;
(十)其它应当归档的材料。
需退还委托方的鉴定材料,应复印或拍照存档,如不便复印,应附加说明。
第九条 卷内文书材料应当按排列顺序, 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上填写页号,并填写卷内文书材料目录和备查表。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鉴定委托书;
(四)鉴定书;
(五)鉴定书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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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鉴定组检查(检验)、讨论记录;
(七)鉴定受理登记和鉴定方案材料;
(八)鉴定送检材料(病历、询问笔录等原件或复印件);
(九)与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十)备查表;
(十一)卷底。
第十条 案卷封面应当逐项填写清楚, 案卷题名要简明, 确切反映卷内文书材料内容。
第十一条 本机构的司法鉴定档案名称、 目录、备查表应使用碳素或蓝黑墨水的钢笔书写。
第十二条 案卷应当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 装订时以文书材料的左边和下边为基准,将上边和右边宽出部分折起,整齐装订。
第十三条 本机构总师办档案管理人员对接收的各类档案, 应当以各案卷宗为单位, 按不同门类和不同保管期限分别排列, 编制案卷序号,并进行档案登记。
第十四条 其他载体的档案材料也应当注明档案号, 在备查表中注明与其他案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