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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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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hljszycxjs 2016/6/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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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xx 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预防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病, 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举办、承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及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农村集体聚餐实行属地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管理, 并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四条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 应当建立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 明确专人专职负责农村聚餐管理相关工作; 在村(居) 委会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 收集、上报本村范围内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信息, 督促指导组信息员落实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报送工作, 并协助乡镇食安办开展现场指导; 在村组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员, 具体负责收集、上报本组范围内农村集体聚餐信息和线索。第五条乡镇( 街道) 食安办牵头负责本乡镇(街道)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信息收集与报送、聚餐情况备案、现场指导、宣传教育、应急处置等工作。乡镇( 街道) 食安办应建立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农村厨师动态档案, 定期开展协管员、信息员和农村厨师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第六条县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负责乡镇农村集体聚餐监管工作业务指导, 承担较大规模农村集体聚餐现场监管指导, 查处农村集体聚餐违法行为, 组织开展应急处置等工作。县卫计部门负责督促医疗机构做好食物中毒者的医疗救治和中毒信息报告工作。第七条村(社区)集体聚餐现场监管指导按宴席规模实行分级管理, 300 人以下( 不含 300 人) 的由乡镇( 街道) 食安办现场指导, 300-499 人的由县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派出机构会同乡镇(街道)现场指导, 500 人以上(含 500 人) 的由县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现场指导。第二章主体责任第八条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和农村厨师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承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举办聚餐活动, 保证食品安全, 自觉履行报告义务,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社会的监督。第九条从事农村集体聚餐经营服务的承办者应当办理营业执照,取得相关许可。厨师个人应当在乡镇(街道)食安办登记备案。未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的承办者和未备案的厨师, 不得承办或承担农村集体聚餐服务。第十条举办者应当选择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的承办者承办集体聚餐活动。举办者自办集体聚餐活动, 应当聘请登记备案的厨师承担聚餐服务。第十一条农村集体聚餐服务承办者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㈠具有与加工制作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加工、制作、贮存场所; ㈡具有与加工制作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存放场所; ㈢有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 ㈣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第十二条实行农村厨师持有效健康证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制度。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厨师及帮厨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并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取得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第十三条加工制作人员个人卫生应符合下列要求: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 持健康证明上岗; 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