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徐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110313( 颁布时间) 20110501( 实施时间)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25 号( 文号) 徐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第三章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第四章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徐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 2011 年2月 18 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5月1 日起施行。二0 一一年三月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 保障地下管线正常运行和城市公共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徐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及其档案信息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军事专用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 是指建设于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油”、电力、热力、消防、通信、照明、网络、广播电视等各类管线(含附属设施)、管线共同沟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第四条市规划、城乡建设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水务、交通、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管线管理使用单位( 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 具体负责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第五条给水、排水、燃气“油”、电力、热力、通信、照明、网络、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确保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第二章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第六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 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 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第七条市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与改革、规划、财政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拟定城市道路建设计划, 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建设计划, 拟定本单位次年的地下管线建设计划报市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地下管线建设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 应当控制在规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第九条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 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 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 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二)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 (三)除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外,新建道路配套管线应当入地,改建、扩建道路,原有架空线路应当同步入地; (四) 原则上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 临时性管线避让正式性管线, 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 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 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 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 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 (五) 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 应当依法向